
[property;belongings] 資財與物品
個人財物
(1).金錢物品的總稱。《禮記·禮器》:“是故昔先王之制禮也,因其財物而緻其義焉爾。” 晉 葛洪 《抱樸子·自叙》:“諸軍莫不放兵收拾財物,繼轂連檐。” 姚雪垠 《長夜》二:“土匪們搜索過財物以後,帶着捕獲的旅客們順着一條小路向東南走去。”
(2).謂裁度事物。財,通“ 裁 ”。《文選·陸機<豪士賦>序》:“況乎代主制命,自下財物者哉!” 呂向 注:“況乎今者代天子之政以行制命,自臣下而裁成於物。”
財物,作為漢語中的複合名詞,其核心含義可從詞源、法律定義及社會功能三方面解析:
一、詞源構成與基礎詞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財"指金錢、貨币及可兌換物資的總稱,"物"指具體存在的物品。二者結合後,"財物"指代具有經濟價值的實體物品與貨币資産,例如現金、貴金屬、生活器具、生産設備等。《禮記·哀公問》中"斂時五福,用敷錫厥庶民,惟時厥庶民于汝極,錫汝保極"的記載,已體現古代社會對財物管理的基本認知。
二、法律層面的擴展定義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司法解釋明确,財物包含以下形态:
三、社會經濟學特征 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才構成法律認可的財物:
“財物”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財”和“物”兩部分組成,具體含義如下:
“財物”指金錢和物品的總稱,即人們擁有的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産與物資。例如:
在法律語境中,“財物”通常指受法律保護的財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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