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rule]∶規律
自然的法則
(2) [laws and regulations]∶法度;規範
(3) [method]∶方法,辦法
我教你一個法則,喚做負荊請罪。——《水浒傳》
亦作“灋則”。1.制度;法度。《周禮·天官·大宰》:“二曰灋則,以馭其官。” 鄭玄 注:“法則,其官之制度。”《荀子·王制》:“本政教,正6*法則,兼聽而時稽之。” 唐 杜甫 《詠懷》之二:“邦危壞法則,聖遠益愁慕。”
(2).準則;規則。《荀子·勸學》:“君子之學也,入乎耳,箸乎心,布乎四體,形乎動靜;端而言,蝡而動,一可以為法則。” 宋 蘇舜欽 《太原郡太君王氏墓志》:“乃父方正有法則,為世所知。” 清 王夫之 《張子正蒙法·有德》:“言皆心得而可為法則。” 巴金 《夢與醉·生》:“這個法則是‘互助’,是‘團結’。人類靠了這個才能夠不為大自然的力量所摧毀,反而把它征服,才建立了今日的文明。”
(3).規律。《人民文學》1978年第2期:“照自然法則,每個人都将死去,但為人民獻身,雖死猶生。”
(4).榜樣,表率。《尉缭子·治本》:“帝王之君,誰為法則?” 唐 元結 《夏侯嶽州表》:“公能清正寬恕,靜以理之,故其人安和而服説,為當世法則。”
(5).效法。《史記·周本紀》:“及為成人,遂好耕農,相地之宜,宜穀者稼穡焉,民皆法則之。” 宋 蘇舜欽 《答杜公書》:“復值朝廷多事之時,必将開發素藴,以尊主康民,使天下想望風采,謳歌德業,而後世法則其所為,以拯弊亂。” 清 龔自珍 《明良論二》:“大臣無恥,凡百士大夫法則之,以及士庶人法則之,則是有三數辱社稷者。”
(6).法術。《西遊記》第十四回:“蓋因那猴原是弼馬溫,在天上看養龍馬的,有些法則,故此凡馬見他害怕。”《何典》第十回:“ 羅刹女 愈加快活,便教會他使軟尖刀并許多拿人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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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則是漢語中表示客觀規律或行為準則的核心概念,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規律與準則
指事物發展過程中固有的、本質的必然聯繫,具有普遍性和客觀性。例如自然法則、經濟法則,強調不可違背的規律性(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規則與規範
指社會活動中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标準,如道德法則、數學法則,體現人類對秩序的約定(《辭海》第7版)。
“法”本義為刑律、标準(《說文解字》:“法,刑也”);“則”指規範、榜樣(《說文解字》:“則,等畫物也”)。二字合成後強化了“根本性規範”的含義。
先秦典籍已見其雛形,如《孟子·離婁上》:“聖人既竭目力焉,繼之以規矩準繩,以為方員平直,不可勝用也”,其中“規矩準繩”即法則的早期表達(《漢語大詞典》)。
定義為:“事物之間内在的必然聯繫,也指規定的标準或方法。”
補充其哲學内涵:“在特定條件下反複起作用的客觀規律。”
收錄古義:“法度;規範”,如《周禮·天官冢宰》鄭玄注:“法則,其官之制度。”
參考資料:
(注:因線上詞典鍊接動态變化,此處采用權威紙質文獻來源,确保學術嚴謹性。)
“法則”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法則”指事物運行或行為規範中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律或準則,既包含自然規律,也涵蓋社會規範。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下可細分為以下三類:
自然規律
指客觀存在的必然性規律,如物理法則、生物進化法則。例如“自然法則維系着宇宙的運行”。
社會規範
榜樣與效法對象
古漢語中可指模範人物,如《尉缭子》中“帝王之君,誰為法則”。
涵蓋自然科學(如重力法則)、社會科學(經濟法則)、人文領域(藝術創作法則)等,具有跨學科特性。現代語境中更強調其作為行為指導原則的功能,例如“遵守職場法則”“市場供需法則”。
注:如需查看具體古籍原文或擴展案例,可參考、2、5等來源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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