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貸死的意思、貸死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貸死的解釋

謂免于死罪。《新唐書·孝友傳·張琇》:“中書令 張九齡 等皆稱其孝烈,宜貸死。” 宋 李心傳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建炎元年八月戊午》:“乃詔 芻 等三人皆貸死,長流 沙門島 。”《清史稿·食貨志二》:“所虧之數,勒限監追,限内全完貸死。”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貸死”是古代漢語中具有法律意義的特殊詞彙,指對應當判處死刑的罪犯予以寬免或減刑的司法行為。該詞由“貸”(寬恕)與“死”(死刑)構成動賓結構,最早見于《漢書·張釋之傳》:“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其中“當”即包含量罪定刑的裁量權,為“貸死”制度的實踐依據。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貸”在《說文解字》中解作“施也”,段玉裁注“謂我施人曰貸”,引申為寬宥之意。《唐律疏議·名例》明确規定:“諸犯死罪非十惡,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期親成丁者,上請。”此律條可視為“貸死”制度的具體法律條文,通過親屬連坐責任與孝道倫理實現死刑減免。

該詞在曆史文獻中的使用具有三個特征:

  1. 司法專屬性:僅限官方審判程式中使用,如《宋史·刑法志》載“大理寺谳獄,有可貸者,許以聞”
  2. 倫理關聯性:常與“存留養親”“八議”等儒家法思想結合
  3. 程式限定性:需經特定司法複核程式,如明清時期的秋審制度

現代法史學界普遍認為,“貸死”制度體現中國傳統法律“慎刑恤罰”的司法理念,相關研究可參考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三章“刑法”部分。

網絡擴展解釋

“貸死”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貸死”指免除死刑,即原本應判死刑的罪犯因特殊原因(如功績、孝行、政治考量等)被減輕刑罰。其核心含義是“免于死罪”。

二、曆史用法與文獻例證

  1. 唐代案例
    據《新唐書》記載,張琇因替父報仇被判死刑,但中書令張九齡等人以其孝烈為由,主張“宜貸死”。
  2. 宋代記載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提到,南宋初年官員因罪被判死刑,後改為流放沙門島,诏書中明确使用“貸死”一詞。
  3. 清代制度
    《清史稿》記載,涉及錢糧虧空的官員若能在限期内補足,可“貸死”免于一死。

三、現代使用情況

該詞屬于古漢語用法,現代漢語中已極少使用,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相關學術研究中。

四、補充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不同朝代的司法制度,可參考《新唐書》《清史稿》等原始文獻。

别人正在浏覽...

百褶裙北鬥星兵警參将楚臣淳雄存暖打哄斷裳耳朵撫景傷情膚撓副啓覆亡無日拂心府直槁禬刮喇豪忍晖映徦狄駕鼓家禮簡令奸孽健全雞距稉粱金龜換酒兩大連環濛湧墨洗齧镞搦戰霶潤骠騎拼花地闆且莫麒麟袍崷直容居喪滅尚享聖果手泐爽風雙頭郡夙聞貪忍通箋吐緑王略維揚霞服顯山露水小行年謝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