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判的意思、出判的詳細解釋
出判的解釋
出任州官。 宋 邵伯溫 《聞見前錄》卷二:“後 潞公 入為宰相,臺官 唐介 言其過,及燈籠錦事, 介 雖以對上失禮遠謫, 潞公 尋亦出判 許州 ,蓋上兩罷之也。” 宋 周密 《齊東野語·紹熙内禅》:“外間傳 嘉王 出判 福州 , 許國公 判 明州 。”
詞語分解
- 出的解釋 出 (??齣) ū 從裡面到外面:出訪。初出茅廬。出籠。 往外拿,支付:出力。出錢。出謀畫策。入不敷出。 離開:出發。出軌。出嫁。 産生,生長:出産。出品。出人才。 發生:出事。 顯露:出現。出名。
- 判的解釋 判 à 區别,分辨,斷定:判明。判辨。判據。判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判斷。 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判若鴻溝。 評定:裁判。談判。判卷子。 司法機關對案件的
專業解析
"出判"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法律内涵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員,尤其是中央司法或行政長官,對案件或政務進行審理後,正式籤發判決書或裁決文書的行為。它強調裁決結果的正式形成與對外發布這一關鍵環節。
詳細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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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含義:籤發裁決文書
- "出"在此處意為"發出"、"作出"、"發布"。
- "判"指裁決、判決,特指寫在判詞、判牍(古代裁決文書)上的正式決定。
- 因此,"出判"最直接的意思就是官員對審理完畢的案件或待決的事務,作出最終決定并形成、籤發正式的判決文書。這标志着審理程式的終結和裁決效力的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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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語境與應用
- 司法領域: 這是"出判"最常見的應用場景。指負責審判的官員(如唐代的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宋代以後的知州、知府等地方長官)在審結案件後,書寫并籤發判詞。例如,《唐六典》等典籍中記載的司法程式,最終環節常涉及長官的"出判"。
- 行政領域: 也可指上級官員對下級呈報的公務文書(如請示、報告)進行審閱批示後,作出決定并籤發回文。這時的"判"更側重于批示、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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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現代用語的關聯
- "出判"所體現的"作出并發布正式裁決"的核心概念,與現代司法程式中的"宣判"、"籤發判決書"在精神上是一脈相承的。它代表了官方權威對争議或事務的最終裁斷。
"出判"是古代中國官僚體系,特别是司法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性動詞,專指官員在審理或審閱後,正式作出決定并籤發具有法律或行政效力的裁決文書(判詞)的行為。它标志着案件處理或公務審批流程的最終完成和官方意志的正式表達。
來源參考:
- 釋義主要依據古代典章制度(如《唐六典》、《宋刑統》、《明會典》等)中關于司法審判和行政運作程式的記載,以及曆代史書、政書、判牍文集(如《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反映的官員實際履職情況。
- 漢語辭書如《漢語大詞典》、《辭源》等對"判"字的釋義(包含"裁決獄訟"、"裁決是非"、"文體名"等義項)及"出"字的相關用法,共同支撐了"出判"的語義構成。
網絡擴展解釋
“出判”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但核心解釋如下:
1.基本釋義
“出判”指出任州級地方官職,尤其用于宋代官員的職務變動。例如:
- 《聞見前錄》記載“潞公尋亦出判許州”,指文彥博(潞公)被任命為許州知州()。
- 《齊東野語》提到“嘉王出判福州”,即嘉王被派往福州擔任地方官()。
2.詞源與結構
- “判”的本義為“分開、斷定”,引申為“擔任官職”(如判官、判州事)()。
- “出”表示離開中央朝廷到地方任職,屬于古代官員調動的常見表述。
3.其他可能的解釋
有少數資料(如)提出“出判”指司法判決,但此用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誤讀或特定領域的引申義,需謹慎使用。
4.使用場景
主要用于曆史文獻中描述官員職務變動,例如:
“介雖以對上失禮遠谪,潞公尋亦出判許州。”()
在主流曆史語境中,“出判”特指從中央調任地方州級官職,建議優先采用此釋義。若需參考更多用例,可查閱《宋史》《續資治通鑒》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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