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罪。 元 鄭庭玉 《後庭花》第二折:“若是受了他買告咱當罪,若是有證見便承伏。”
“承伏”的漢語詞典釋義
一、核心釋義
“承伏”為古漢語法律術語,指在司法審訊中承認罪行并服罪的行為。其構詞由“承”(承認、接受)與“伏”(服罪、伏法)組合而成,強調對罪責的主動認領與服從判決。
二、法律程式中的具體含義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承伏”包含兩層程式:
三、文獻用例與語境分析
“囚人通押,責狀承伏,方許結案。”
此例說明“承伏”是結案的必要條件,需犯人籤署認罪文書。
“贓狀露驗,理不可疑,雖不承伏,即據狀斷之。”
反向印證“承伏”非定罪唯一依據,但屬重要證據。
四、近義辨析
五、現代轉化與消亡
隨着法律術語演變,“承伏”在明清後漸被“供認”“服罪”取代,今僅存于古籍及法制史研究(如《中國法制通史》對唐宋司法術語的考據)。
權威參考來源
“承伏”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chéng fú,其核心含義為承認并服罪,常用于描述接受責罰或承擔後果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析:
認罪與承擔
該詞由“承”(承擔)和“伏”(接受)組成,強調在行為或言論有過失時,主動承認錯誤并接受相應懲罰。例如元代雜劇《後庭花》中提到:“若是有證見便承伏”,即指在證據确鑿的情況下認罪。
使用場景
多用于古代法律、文學語境中,表示對罪責的認可與服從,也可引申為現代語境中“承擔責任”的委婉表達。
如《後庭花》中:“若是受了他買告咱當罪,若是有證見便承伏。”
(譯文:若因受賄而枉法,一旦證據确鑿便需認罪。)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用例或曆史演變,可參考《後庭花》等元代作品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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