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别籍異財。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國日記·光緒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子既娶婦,與父母别居異財,甚者不相聞問。”
"别居異財"是中國古代法律與宗法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家庭成員在分家時,通過分割財産、另立門戶的方式實現經濟獨立與居住分離的行為。這一概念體現了傳統社會對家族財産管理和親屬關系的規範。
從法律層面分析,"别居"指家族成員脫離原有共同居住的群體,單獨建立新的生活空間;"異財"則強調将共有財産按特定規則進行分割,形成各自獨立的經濟實體。《唐律疏議》卷十二明确規定:"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别籍、異財者,徒三年",反映出唐代法律原則上禁止擅自分家,但存在"父母命分析者,不坐"等例外條款。
該制度的社會功能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維系家族倫理秩序,防止財産過早分割導緻家族凝聚力減弱;二是通過官方認可的分家程式,解決因人口增長帶來的財産糾紛。《宋刑統》繼承唐律精神,同時增加"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的細則,使財産分割更具可操作性。
在學術研究領域,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指出,别居異財制度的演變反映了中國古代"同居共財"理想與經濟發展現實之間的矛盾平衡。法史學者黃源盛在《中國法史導論》中強調,明清時期隨着商品經濟發展,法律對分家行為的限制逐漸松動,更多承認財産私有權。
現代漢語詞典如《辭源》(商務印書館)将其釋義為:"舊時指分家,分居并分割財産",而《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補充說明其法律内涵:"中國古代禁止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子孫别立戶籍、分異財産的行為"。兩典均指出該詞主要應用于法制史研究領域。
“别居異財”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bié jū yì cái,指另立門戶,各自蓄積家産,多用于描述家庭成員(如兄弟、父子)分家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面釋義:
“别居”指分開居住,“異財”指分割或各自管理財産,合意為家庭成員分家後獨立生活,經濟上不再共有。
引申意義:
常反映傳統家庭倫理中因婚姻、矛盾等原因導緻的家庭分化現象,多見于古代或近代社會。
如需更完整的出處或用法示例,可參考清代薛福成《出使四國日記》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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