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稱由保證人填寫的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穀·催征》:“公舉則責之本甲,印官驗果堪充,取其糧房總書保狀,實保結得某裡甲某堪應戶頭,總催某年分本甲花戶錢糧。”
保狀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由保證人出具的書面擔保證明,常見于古代司法與行政制度中。以下從詞典釋義與曆史背景兩方面詳解:
指擔保人為他人行為或責任承擔連帶保證時,向官府或相關機構提交的書面承諾文件,需籤字畫押以示法律效力。
例:被告需尋保人出具保狀,方可暫免羁押。
保狀起源于中國古代司法體系,尤其在明清時期廣泛應用,主要功能包括:
嫌犯可憑保狀(如"取保候審狀")由保人擔保其隨傳隨到,避免審前羁押。
來源:《明史·刑法志》載"罪人得保狀者,聽在外候訊"。
民間借貸中,保狀明确保人需代償債務的責任(如"連保帶還")。
古代充任衙役、庫吏等職務時,需提交保狀以防職務犯罪(如《大清會典》"充役者必取保狀")。
當代漢語中,"保狀"一詞已罕用于正式文書,但以下領域仍存其概念延伸:
取保候審制度中的"保證書"可視為保狀的現代演變。
明清契約文書、訴訟檔案中保狀是重要研究對象,反映傳統信用體系。
參考資料: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文獻;現代司法制度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保狀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bǎozhuàng”,指舊時由保證人填寫的、具有固定格式的法律文件,主要用于承諾對特定行為或事項負責。以下是詳細解釋:
保狀是傳統法律體系中的一種書面保證書,通常由保證人按照法庭或官方要求填寫,格式固定。其核心目的是通過書面形式明确責任,确保當事人履行協議或承諾。
在古典文學作品如《儒林外史》第九回中,保狀被提及為一種正式單據,需由擔保人署名以證明資質或行為可靠性。
如今,保狀的概念已逐漸融入現代合同條款或擔保協議中,尤其在商務合作中,類似文件仍用于确保履約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背景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儒林外史》等文獻或法律類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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