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衆的意願;共同的意見。 魯迅 《書信集·緻曹靖華》:“據 叢 說,雖由他出面,而一味代行大家的公意。” 毛6*澤6*東 《中共中央毛6*澤6*東主席關于時局的聲明》:“中國共6*産6*黨認為,上述各項條件反映了全國人民的公意,隻有在上述各項條件之下所建立的和平,才是真正的民主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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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是政治哲學與法學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指代社會全體成員基于公共利益形成的共同意志。以下從漢語詞典釋義、理論淵源及現代應用三個維度解析: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公意"定義為:
社會公衆共同的意願或意志,強調集體利益高于個體私欲,是公共決策的合法性基礎。
此釋義突出其"公共性"與"共識性",區别于個人或小群體的"私意"。
法國思想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系統闡述"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概念:
公意以公共福祉為根本目标,是主權者集體意志的體現,具有不可分割、不可轉讓的特性。它通過社會契約形成,要求個人利益服從共同體利益,成為現代民主理論的基石 。
此理論強調公意需通過民主程式凝聚,而非個體意志的簡單疊加。
中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公意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轉化為國家意志,成為立法與決策的依據 。
政府推行"民生工程"(如醫療保障、教育改革)時,需通過民意調研、聽證會等機制吸納公意,确保政策符合公共利益 。
基層"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的制定需經民主協商,體現公意對社區自治的指導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
“公意”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哲學和政治學層面的多層含義。以下從定義、來源、應用場景等方面進行詳細解釋:
公意指公衆的共同意願或多數人達成的一緻意見。它強調在決策或判斷時需排除個人私利,體現公正性和公共性。例如,政府的施政措施應以“公意”為準繩。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哲學理論或具體語境中的用法,中的文獻引用(如盧梭著作或毛澤東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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