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出獄,解除監禁。 魯迅 《書信集·緻許壽裳》:“ 爾和先生 住址,兄如知道,可否寄書托其予以救援,俾早得出押,實為大幸。”
“出押”是現代漢語中相對少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構詞語素及曆史用法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出”在動詞用法中可表“脫離、離開原有狀态”,“押”指“抵押或質押行為”。組合後,“出押”可解釋為:①解除抵押狀态,将質押物品從債權人處取回;②曆史上特指清代官員解除職務抵押(官員為取得差事向戶部繳納的保證金),見于《清史稿·職官志》記載的官吏管理制度。
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雖未單獨立項,但可通過構詞法推導其合法性。北京語言大學語料庫顯示,民國文獻中存在“出押銀”“出押金”等搭配,印證其作為經濟行為術語的曆史延續性。當代法律文書中,“出押”常與“解押”互為補充,指代物權變動中的權利解除程式,此用法可見于《民法典》物權編司法解釋相關案例彙編。
“出押”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指出獄或解除監禁,屬于書面化表達。
例:魯迅在《書信集·緻許壽裳》中寫道:“俾早得出押,實為大幸”,即請求幫助被監禁者早日獲釋。
指抵押權生效的關鍵環節,常見于房産抵押貸款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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