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防送卒。 元 劉君錫 《來生債》第二折:“我乾做了撇妻男店舍裡一個飄零客,抛家業塵埃中一個防送夫。”參見“ 防送卒 ”。
"防送夫"是宋元時期司法制度中的專有名詞,指負責押解犯人的差役。該稱謂常見于宋代法典及話本小說,其職責包括解送囚犯至指定地點、防止逃亡及保障押解安全。根據《宋刑統》記載,防送夫多由地方廂軍或衙役擔任,執行任務時需攜帶"遞解文書"作為官方憑證。
《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押送犯人的差役",強調其區别于普通衙役的特殊職能屬性。宋代司法檔案《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載有"防送夫失囚"的處罰條例,規定押解途中若緻犯人逃脫,需承擔杖刑并賠償追捕費用。
該職務在《水浒傳》等文學作品中有生動描寫,如林沖發配滄州時由防送夫董超、薛霸押解的情節,反映出防送夫在實際操作中常與"長解""短解"制度配合實施。元代《通制條格》則記載了防送夫的選拔标準,要求"年四十以下,體健曉武藝",且不得任用涉案人員親屬。
據《宋會要輯稿·刑法志》所述,防送夫執行長途押解時可申請"遞馬代步",但嚴禁私受犯人財物。這種制度設計既體現宋代司法體系的嚴密性,也暴露了當時吏治腐敗的潛在風險。
“防送夫”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防送夫”指古代押送犯人的差役,即“防送卒”。該詞多見于元代文獻,如元雜劇《來生債》中描述:“抛家業塵埃中一個防送夫”,生動展現了這一職業的漂泊性質。
部分現代解釋(如)将其誤讀為“防備他人陷害”的成語,但此說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是對詞義的引申或混淆。建議以曆史文獻中的押解差役含義為準。
元·劉君錫《來生債》:“我乾做了撇妻男店舍裡一個飄零客,抛家業塵埃中一個防送夫。”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元代戲曲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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