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防送卒。 元 刘君锡 《来生债》第二折:“我乾做了撇妻男店舍里一个飘零客,抛家业尘埃中一个防送夫。”参见“ 防送卒 ”。
"防送夫"是宋元时期司法制度中的专有名词,指负责押解犯人的差役。该称谓常见于宋代法典及话本小说,其职责包括解送囚犯至指定地点、防止逃亡及保障押解安全。根据《宋刑统》记载,防送夫多由地方厢军或衙役担任,执行任务时需携带"递解文书"作为官方凭证。
《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押送犯人的差役",强调其区别于普通衙役的特殊职能属性。宋代司法档案《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载有"防送夫失囚"的处罚条例,规定押解途中若致犯人逃脱,需承担杖刑并赔偿追捕费用。
该职务在《水浒传》等文学作品中有生动描写,如林冲发配沧州时由防送夫董超、薛霸押解的情节,反映出防送夫在实际操作中常与"长解""短解"制度配合实施。元代《通制条格》则记载了防送夫的选拔标准,要求"年四十以下,体健晓武艺",且不得任用涉案人员亲属。
据《宋会要辑稿·刑法志》所述,防送夫执行长途押解时可申请"递马代步",但严禁私受犯人财物。这种制度设计既体现宋代司法体系的严密性,也暴露了当时吏治腐败的潜在风险。
“防送夫”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解析:
“防送夫”指古代押送犯人的差役,即“防送卒”。该词多见于元代文献,如元杂剧《来生债》中描述:“抛家业尘埃中一个防送夫”,生动展现了这一职业的漂泊性质。
部分现代解释(如)将其误读为“防备他人陷害”的成语,但此说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是对词义的引申或混淆。建议以历史文献中的押解差役含义为准。
元·刘君锡《来生债》:“我乾做了撇妻男店舍里一个飘零客,抛家业尘埃中一个防送夫。”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汉语大词典》或元代戏曲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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