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說井田制中一井所納的稅粟。《周禮·地官·旅師》:“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閒粟。” 鄭玄 注:“耡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稅粟也。”一說,農民合耦于耡,納粟少許,以待饑年之用,名“耡粟”。 孫诒讓 正義引 江永 曰:“耡粟者,農民合出之,因合耦於耡,故名耡粟,正猶 隋 唐 社倉、義倉,每歲出粟少許,貯之當社,以待年饑之用者也。旅師所聚,以耡粟為主,耡粟無多,恐不足以給,又以載師之屋粟、閒粟益之。注謂‘耡粟,民相助作’,近之;謂‘一井之中九夫之稅粟’,非也。”
“耡粟”是中國古代井田制中的一種賦稅或互助儲備形式,其含義在曆史文獻中存在不同解釋,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點:
賦稅說
根據《周禮·地官·旅師》記載,鄭玄注釋認為“耡粟”是井田制下一井(九夫)所繳納的稅粟,屬于國家征收的實物稅。這種解釋将“耡粟”與土地制度直接關聯,強調其作為稅賦的性質。
互助儲備說
清代學者江永提出不同觀點,認為“耡粟”是農民在合耦協作(集體耕作)時自願繳納的少量糧食,類似隋唐時期的社倉、義倉,用于應對饑荒等公共需求。孫诒讓《周禮正義》支持這一說法,并指出其與“屋粟”“閒粟”共同構成國家儲備體系。
學術争議焦點
鄭玄與江永的分歧在于“耡粟”是強制性稅收還是自願性互助儲備。前者強調國家賦稅屬性,後者則突出民間互助功能。現代研究多傾向于綜合解讀,認為“耡粟”可能兼具稅收與公共儲備雙重性質,具體實施方式隨時代演變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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