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收受賄賂放其逃走。 清 林則徐 《會奏巡緝營員訪有劣迹請革審摺》:“若在偏僻口門,遇着販煙之船,亦有送給洋銀聽其開去等語,是侵匿賄縱之弊,已屬顯然。”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審訟》:“如要犯不到,原差賄縱,重責,嚴限補拘。”
“賄縱”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huì zòng,其核心含義為收受賄賂後放縱或放走本應處理的對象。以下從多個維度詳細解析該詞:
核心定義
指通過收受財物或利益,故意放任、放縱本應被追責或拘捕的人員逃離。例如清代林則徐在奏折中提到“侵匿賄縱之弊”,即指官員受賄後縱容鴉片販運的行為。
字義分解
該詞常見于清代文獻,多用于描述官員渎職行為。例如:
“賄縱”不僅涉及法律問題(如渎職、受賄罪),更帶有強烈道德譴責色彩,常與“弊”“劣迹”等負面詞彙連用,反映對公職人員腐敗行為的深惡痛絕。
雖然該詞源于古代,但其描述的“受賄後渎職”現象在當代社會仍具現實意義,可用于批判司法、執法等領域的腐敗行為。
《賄縱》是一個漢字詞語,意為貪污行賄和縱容犯罪。
《賄縱》的部首是「貝」和「爪」,總計11個筆畫。
《賄縱》來源于《康熙字典》和《說文解字》。在繁體字中,該詞的寫法為「賄縱」。
在古代,「賄縱」的寫法可能略有不同。在古籍中,「賄」有時寫作「賄」,「縱」有時寫作「縱」。
1. 他因為賄縱行為被判刑了。
2. 這個官員被曝光收受賄賂和縱容犯罪。
3. 反腐敗鬥争緻力于打擊賄縱行為。
賄賂、污染、腐敗、腐化、犯罪、貪污、行賄。
************、貪贓枉法、貪腐。
廉潔、清廉、正直。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