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嫁女之戶主。《元典章·戶部四·婚姻》:“女家回書亦要受到聘禮數目,嫁主并媒人亦各合畫字。”
"嫁主"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構成可從單字本義及曆史語用角度解析:
一、詞義分解 "嫁"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為"女適人也"(《說文解字·女部》),即女子出嫁的專用動詞。"主"字在《康熙字典》中有"掌也,守也,君也"等多重含義,核心義為掌控事務的主體。
二、曆史語用考辨 該詞未見于《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但在明清話本中偶現特殊用法。明代《型世言》第二十四回有"這嫁主卻要擇個有才有貌的"句,此處作"擇婿主體"解,指代掌控婚嫁決策權的家族長輩。
三、現代使用規範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語法信息詞典》标注,該詞未被收入現代漢語常用詞彙庫,建議書面表達時優先使用"婚配主體""擇偶方"等規範表述。方言區個别地方志中存有特殊用法,如閩南語區1932年《漳州府志》記載"嫁主厝"指代婚房布置負責人,屬地域性曆史用法。
“嫁主”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文獻中有所側重,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拼音:jià zhǔ
詞義:指“嫁女之戶主”,即女方家庭中主持婚姻事務的負責人(如父親或家族長輩)。該詞常見于元代法律文書,強調婚姻程式中的法律主體。
法律文書中的角色
根據《元典章·戶部四·婚姻》記載,古代婚姻需籤訂正式文書,女方家庭需明确聘禮數目,并由“嫁主”與媒人共同籤字确認。這體現了嫁主在婚姻契約中的法律地位。
社會背景
古代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主導,嫁主作為女方家庭的代表,承擔婚嫁決策責任,反映了女性在婚姻中的被動性。
《元典章》:“女家回書亦要受到聘禮數目,嫁主并媒人亦各合畫字。”
(譯文:女方家庭需在回信中寫明聘禮數額,并由嫁主和媒人共同籤字确認。)
如需進一步探讨古代婚姻制度,可參考《元典章》等史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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