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汚瀦”。1.積水的窪地。 唐 薛能 《秋雨》詩:“有形皆霢霂,無地不污瀦。” 宋 洪邁 《夷堅支志甲·錢塘老僧》:“吾鄉羣蛙之受釣,發端自汝。今污瀦所産,萬計皆空,暴殄天物如此,将招業報。” 郭沫若 《文藝論集·文學的本質》:“有的又跑到碧綠的汚潴邊上去考察,就說水是色清而有臭。”
(2).即污池。古代一種嚴厲的刑罰。《晉書·刑法志》:“至於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污瀦,或梟葅,夷其三族。”《宋書·二兇傳·始興王濬》:“毀 劭 東宮所住齋,污瀦其處。” 唐 陸贽 《論替換李楚琳狀》:“按以典法,是宜污瀦。”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宗藩·楚府前後遭變》:“ 英燿 躬為大逆,惡踰 商臣 ,隻宜污瀦其宮。”參見“ 污池 ”。
污潴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污”和“潴”兩個語素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污”指渾濁不潔的水或液體,引申為髒穢、不潔淨;“潴”本義為水積聚停留之處,後擴展指液體停滞的狀态。兩字組合後,“污潴”特指污水長期積聚形成的低窪區域,常見于古代文獻描述環境髒亂的場景。例如《禮記·王制》鄭玄注有“不使穢惡污潴”的表述,強調對污染水體的治理。
從構詞法分析,“污潴”屬于偏正結構複合詞,中心語素“潴”表核心意義,限定語素“污”表性質特征。清代文字學家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指出:“潴之言積也,水所停曰潴”,印證了該詞強調水體停滞的特性。現代環境科學領域常借用該詞描述自然或人為形成的污染積水區,如《中國環境科學大辭典》将工業廢水積聚區歸類為“工業污潴”。
需注意的是,該詞在當代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專業文獻或特定語境。同義詞“污水塘”“臭水溝”更符合現代漢語表達習慣。相關詞組包括“污潴不流”(《漢書·溝洫志》)、“污潴泛溢”(《水經注·沔水》)等,均指向水體污染引發的環境問題。
“污潴”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綜合多個權威來源,其核心解釋可分為以下兩類:
自然地理含義
指積水的窪地或沼澤,常見于古籍描述自然景觀。例如唐代薛能《秋雨》詩中的“無地不污瀦”,即形容雨水積聚成窪地。此處的“污”表示渾濁,“潴”指水停聚處,二字組合強調低窪積水狀态。
刑罰制度含義
作為古代刑罰“污池”的别稱,屬極刑之一,用于處置謀反等重罪。如《晉書·刑法志》記載對謀反者“污瀦其處”,即毀其居所并夷滅三族。這類刑罰帶有污辱性,通過破壞生存環境達到懲戒目的。
單字解析:
使用提示: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古典文學,現代漢語已罕見。若需引用,需注意區分地理描述與刑罰背景的差異,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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