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宋 代向行商販運貨物征收的一種商稅。《宋史·食貨志下八》:“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大約如此。”
(2).指納稅。《金6*瓶6*梅詞話》第二五回:“ 杭州 織造 蔡太師 生辰尺頭并家中衣服俱已完備,打成包裹,裝了四箱,搭在官船上來家,隻少雇夫過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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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稅是中國古代商稅制度中的重要稅種,特指對流通中的商品征收的通過稅,主要針對商人轉運貨物時在關卡、集市等流通環節所課征的稅收。其核心含義與征收特點如下:
指商人販運貨物時,在路途所經關卡、稅務機構按貨物價值比例繳納的稅收。區别于銷售地征收的“住稅”(交易稅),過稅強調商品在流通過程中的征稅行為。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10卷第1245頁“過稅”詞條釋義。
征收環節
商品從産地運往銷售地途中,每經過一處官方設立的稅場(如“場務”“稅卡”),均需按貨物價值的一定比例納稅。
來源:《宋史·食貨志下八》:“行者赍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
稅率标準
宋代為過稅制度的典型時期,稅率通常為貨物價值的2%(即“千錢算二十”),部分時期或地區存在浮動。
來源:馬端臨《文獻通考·征榷考一》載北宋商稅則例。
與“住稅”的區分
稅種 | 征收場景 | 宋代稅率 | 功能 |
---|---|---|---|
過稅 | 貨物運輸途中 | 2%(千錢二十) | 流通環節稅 |
住稅 | 貨物到達市場銷售時 | 3%(千錢三十) | 交易環節稅 |
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宋史卷》“過稅”“住稅”詞條。
過稅制度始于唐末五代,宋代納入“商稅則例”規範化征收,成為政府財政的重要來源。但因重複征稅加重商人負擔,元明以後逐漸并入其他稅種,清代“厘金”制度部分延續了類似特征。
來源:漆俠《宋代經濟史》(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26章“宋代商業稅收”一節。
《文獻通考》載:“凡州縣皆置務,關鎮或有焉……行者赍貨曰‘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曰‘住稅’,每千錢算三十。”印證其征收場景與稅率差異。
來源:馬端臨《文獻通考·征榷考一》。
“過稅”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其解釋需結合曆史與現代語境,具體如下:
基本含義
在宋代,過稅是一種針對行商販運貨物征收的通過稅,稅率為2%。與之相對的是“住稅”,即對坐賈(固定商戶)征收的3%交易稅。這種稅收制度構成了宋代商稅體系的核心。
《宋史·食貨志》記載:“行者齎貨,謂之‘過稅’,每千錢算二十;居者市鬻,謂之‘住稅’,每千錢算三十。”
征收方式
宋代在全國設立稅務關卡,對運輸中的貨物按價值征稅,具有明顯的“商品流通稅”性質。
廣義納稅行為
現代語境中,“過稅”可泛指向國家繳納各類稅款的行為,如《金瓶梅詞話》中“雇夫過稅”即指辦理納稅手續。
避稅貶義用法
部分詞典将其引申為故意逃避或少繳稅款的不合法行為,帶有道德批判色彩,例如批評企業通過不正當手段規避稅收責任。
“過稅”為動賓結構,“過”表流通或逃避,“稅”指稅款,無特殊語法規則。
如需進一步了解宋代商稅制度細節,可參考《宋史·食貨志》或網頁中的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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