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業相競。引申指争愛。 劉半農 《第十二歌》:“十八歲姐倪結識十六歲格郎,對門姐倪來搶行。”
搶行是漢語中描述交通行為的複合動詞,由“搶”(争先)和“行”(行動)組成,指在道路通行中違反規則、強行占道或争搶通行的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搶行”多用于描述車輛或行人不顧交通信號、路權優先級,強行通過路口或變道,易引發安全隱患。
從語義角度分析,“搶”體現主觀上的急切性與競争性,“行”則指具體動作,組合後強調“以争奪為目的的通行”。例如:車輛在黃燈閃爍時加速通過路口,或行人突然橫穿馬路阻礙正常車流,均屬典型搶行行為。
在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明确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需按交通信號、标志依次通行,禁止搶行。違反者可依據第九十條處以罰款或扣分。
社會語言學研究顯示,“搶行”一詞在公衆認知中常與“路怒症”“交通擁堵”關聯,反映出對公共秩序與安全意識的呼籲。
“搶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拼音:qiǎng xíng
詞性:動詞
結構:由“搶”(争搶)和“行”(行業/行為)組成的動賓結構。
傳統用法
現代擴展用法
如需進一步了解方言或文學中的特殊用法,可參考劉半農作品集或方言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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