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輕、中、重三種刑法。《周禮·秋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鄭玄 注:“典,法也。”《宋書·明帝紀》:“夫愆有大小,憲隨寬猛,故五刑殊用,三典異施。” 唐 楊炯 《少室山少姨廟碑》:“糾萬人者施以八刑,詰四方者戒之三典。”
“三典”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具體釋義需結合語境及曆史文獻考辨。根據權威詞典及古籍記載,該詞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古代法典分類
《周禮·秋官》記載:“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诘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此處“三典”指治理國家的三種法典,即輕典(適用于新立諸侯國)、中典(適用于政局平穩國家)、重典(適用于動蕩國家),體現了古代刑法的差異化治理思想,來源為《周禮》。
佛教經典合稱
在佛教文化中,“三典”可指代三部重要經典,如《無量壽經》《觀無量壽經》《阿彌陀經》的并稱,合稱“淨土三經”,是淨土宗核心典籍。此釋義多見于宗教文獻及《佛學大辭典》。
需注意,“三典”一詞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于學術研究或古籍注釋中,日常語境下建議結合具體文獻進一步考據。
“三典”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輕、中、重三種刑法制度,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大司寇》。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三典是西周時期根據國家治理狀況制定的差異化刑法原則,包含:
曆史淵源
該制度出自《周禮》記載的大司寇職責:“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诘四方。”。東漢鄭玄注“典”為“法”,進一步明确其作為刑法綱領的性質。
應用原則
強調“因時制宜”,根據社會狀态調整刑罰力度。例如:新征服地區需懷柔,故用輕典;叛亂頻發地區則需威懾,故用重典。
常見誤解辨析
有觀點誤将“刑新國用重典”(如),實為訛傳。權威典籍均明确“新國用輕典”,《周禮》原文與鄭玄注可為佐證。
擴展說明:這一制度體現了中國古代“明德慎罰”與“刑罰世輕世重”的法律思想,對後世立法中“寬嚴相濟”原則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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