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倍償還,借一還二。《漢書·食貨志上》:“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 顔師古 注引 如淳 曰:“取一償二為倍稱。” 宋 蘇轼 《上神宗皇帝書》:“多方相濟,委曲相通,倍稱之息,由此而得。”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王大》:“昔日富豪以倍稱之息,折奪良家子女,人無敢言者。”
倍稱
“倍稱”是漢語古語詞,字面指“加倍償還”,特指古代高利貸中利息與本錢相等的借貸形式,即借一還二(100%利率)。該詞源于經濟史與法律文獻,反映傳統社會的借貸關系及官府對高利貸的規制。
核心含義
“倍稱”由“倍”(加倍)和“稱”(通“秤”,計量單位)構成,意為利息達到本金數額,形成“借一償二” 的借貸模式。例如《漢書·食貨志》載:“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描述農民被迫借取年息100%的高利貸。
法律語境中的界定
曆代法典将“倍稱”列為非法高利貸。如《宋刑統》規定:“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即總利息不得超過本金,否則構成“倍稱之息”。
經濟根源
古代小農經濟脆弱,遇災荒或賦稅逼迫時,平民常需借貸求生。“倍稱”成為地主和商人盤剝貧民的手段,加劇社會矛盾。宋代王安石變法中的《青苗法》即試圖以官方低息貸款取代民間“倍稱”。
文學與文獻記載
據黃惠賢《中國經濟通史·魏晉南北朝卷》,漢魏時期“倍稱”已是普遍現象,官府屢禁不止。
《唐律疏議》明确“負債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禁止債權人通過“倍稱”超額抵債(《中華律典集成》唐代卷)。
資料來源
(注:部分古籍原文可通過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查閱;現代研究文獻需通過學術數據庫獲取全文。)
關于“倍稱”的詳細解釋如下:
“倍稱”一詞在古籍中主要有兩種解釋:
該詞起源于漢代經濟文獻,如晁錯《論貴粟疏》描述農民因貧困被迫“取倍稱之息”,反映古代高利貸剝削現象。宋代蘇轼、清代蒲松齡等文人也曾用此詞批判高額利息。
“倍稱”主要指高利貸中的加倍償還,建議優先參考《漢書》《漢典》等權威文獻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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