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hip] 笞打
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周禮·司市》
笞刑。《後漢書·左雄傳》:“‘ 孝明皇帝 始有撲罰,皆非古典。’帝從而改之,其後九卿無復捶撲者。”
謂以鞭撲來懲罰。 周 代市刑之重者。《周禮·地官·司市》:“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 鄭玄 注:“撲,撻也。”
“撲罰”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由“撲”和“罰”兩個語素構成。“撲”原指戒尺類教具,《尚書·舜典》記載“撲作教刑”,意為以責打作為教育手段;“罰”則指懲戒行為。二者結合後,“撲罰”特指古代官府或教育場所中對違規者實施的體罰措施,常見于司法懲戒及學規管理。例如《周禮·秋官》提到“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鄭玄注“搏”為“撲罰”,即對犯人的刑罰手段。該詞在《禮記·學記》中亦被引申為“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強調通過懲戒維持秩序。
從詞義演變看,“撲罰”早期多用于司法領域,後擴展至教育體系。據《漢語大詞典》(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解釋,“撲罰”包含“以杖責打以示懲戒”的含義,體現了古代“刑教合一”的思想。近代隨着法治觀念發展,此類體罰逐漸被廢除。相關用法可參考《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刑名”類目對古代刑罰制度的記載。
“撲罰”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含義與刑罰相關,以下從多個角度綜合解釋:
撲罰由“撲”(意為笞打、鞭撻)和“罰”(懲罰)組成,指通過鞭打或杖擊實施的刑罰。其核心含義是笞刑,即用竹闆、荊條等工具責打犯人,屬于古代較輕的肉刑。
《周禮·司市》記載
周代将市場刑罰分為三等:小刑“憲罰”(公示罪行)、中刑“徇罰”(遊街示衆)、大刑“撲罰”(笞打)。此處的撲罰是市刑中最重的處罰,用于懲戒市場違法行為。
《後漢書·左雄傳》争議
東漢時期,左雄曾批評漢明帝使用撲罰“非古典”,認為笞刑不符合古制。此記載反映了漢代對撲罰的争議及刑罰制度的演變。
總結來看,“撲罰”是古代以笞打為主的懲戒手段,兼具市場管理和社會治理功能,其應用與争議反映了不同時期刑罰觀念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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