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之事,訟案。 明 海瑞 《贈定安博莫君署澄邑事膺保薦序》:“夫 澄 ,訟事獨多於他方,無實之詞最小民之情所難平者。”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設便民房》:“便民房者,乃為訟事之人而設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八回:“這邊的訟事消息,一天緊似一天。”
訟事(sòng shì)是漢語中的複合名詞,指因糾紛或争議引起的法律訴訟活動。其核心含義可從三方面解析:
一、詞源與基礎釋義
“訟”在《漢語大詞典》中解釋為“争辯是非”或“向官府提出訴訟”,《周禮·秋官·大司寇》已有“以兩造禁民訟”的記載,指訴訟雙方當庭對質。“事”在此處指具體事務,組合後特指需要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的争議事件。
二、權威詞典定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訴訟案件”,強調其法律程式屬性,例如:“家族為争産引發訟事,已提交地方法院審理”。該詞多用于書面語境,與“官司”為近義詞,但更具正式色彩。
三、語用特征
從語體色彩分析,“訟事”屬于中性詞彙,既可用于客觀描述司法程式(如“調解未果轉為訟事”),也可用于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表現糾紛場景(如《二刻拍案驚奇》中“這場訟事糾纏三年未決”)。其使用範圍涵蓋民事、刑事等各類訴訟類型。
“訟事”是漢語中的一個法律術語,指與訴訟相關的案件或糾紛。以下是詳細解釋:
“訟事”指訴訟案件或糾紛,即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的争議。該詞由“訟”(指訴訟、争論)和“事”(事情、案件)組成,合意為“需要訴訟解決的事件”。
“訟事”強調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争議,區别于私下調解或和解。其核心在于“程式性”,需符合法定流程。
若需更多古文例句或法律案例,可參考《福惠全書》或現代司法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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