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之事,訟案。 明 海瑞 《贈定安博莫君署澄邑事膺保薦序》:“夫 澄 ,訟事獨多於他方,無實之詞最小民之情所難平者。”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設便民房》:“便民房者,乃為訟事之人而設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八回:“這邊的訟事消息,一天緊似一天。”
“訟事”是漢語中的一個法律術語,指與訴訟相關的案件或糾紛。以下是詳細解釋:
“訟事”指訴訟案件或糾紛,即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的争議。該詞由“訟”(指訴訟、争論)和“事”(事情、案件)組成,合意為“需要訴訟解決的事件”。
“訟事”強調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争議,區别于私下調解或和解。其核心在于“程式性”,需符合法定流程。
若需更多古文例句或法律案例,可參考《福惠全書》或現代司法案例集。
《訟事》是一個漢字詞語,意為訴訟或訴訟案件。這個詞由兩個部分組成,分别是“讠”和“事”。
根據漢字的部首劃分,其中“讠”是“言”的變體部首,“事”是漢字的一種基本部首。根據筆畫的計算,詞語“訟事”一共由12個筆畫組成。
在繁體字中,詞語“訟事”的寫法與簡體字相同。
在古代漢字中,詞語“訟事”的寫法基本保持了現代的形态。古代書法中對漢字的構造和筆畫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整體上與現代字形相似。
1. 他們之間的争執最終變成了一場長期的訟事。
2. 為了解決這場訟事,他們不得不尋求法律的幫助。
訴訟、訟案、訴訟費、訟辯、訟師、訟庭、訟争等。
糾紛、争議、紛争。
和解、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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