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治事,理事。《宋書·鮮卑吐谷渾傳》:“ 碎奚 性純謹,三弟專權, 碎奚 不能制,諸大将共誅之。 碎奚 憂哀不復攝事。” 唐 韓愈 《沂國公先廟碑銘》:“ 田侯 攝事,奉我天明,束縛弓戈,考校度程。”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四:“予參 成都 議幙,攝事 漢嘉 ,一見荔子熟。”
(2).代行其事。 北魏 郦道元 《水經注·穀水》:“禮,天子建國,左廟右社,以石為主,祭則希冕。今多王公攝事,王者不親拜焉。”《新唐書·張延賞傳》:“故事,臨軒冊拜三公,中書令讀冊,侍中贊禮,或闕,宰相攝事。” 宋 蘇轼 《上園丘合祭六議劄子》:“若親郊之歲,遣官攝事,是無故而用有故之禮也。”
"攝事"為古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暫時代理或執掌職事,常見于古代職官制度與曆史文獻。該詞由"攝"(暫代)與"事"(職務)構成,主要包含兩層釋義:
一、代理職權的行政行為。《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執政事,代理職官",《辭源》引《周禮·天官·大宰》注"若今暫攝事"佐證,說明其制度淵源可追溯至周代職官體系。宋代職官志記載"凡宰相阙,則攝其任",可見該制度在宋代中樞機構運行中仍具規範效力。
二、特指祭祀禮儀中的主祭代理。據《宋史·禮志》記載,真宗鹹平二年曾诏令"攝事官緻齋三日",此處"攝事"專指帝王未親祭時由大臣代行祭典,突顯其在禮制中的特殊職能。明清兩代《會典》中亦保留相關儀軌記載。
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曆史研究及古籍注釋領域,如中華書局點校本《資治通鑒》胡三省注多次使用"攝事"解釋唐代節度使權攝政務的史實案例,體現其作為專業術語的延續性。
“攝事”一詞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治事、理事
指處理或管理事務的能力,強調對事務的掌控力。例如《宋書》中記載“碎奚憂哀不復攝事”,描述人物因情緒影響無法繼續管理事務。唐代韓愈在碑文中也提到“田侯攝事”,指代官員履職治事。
代行職責
常用于古代文獻中,表示代理或暫時代替他人執行事務。如北魏《水經注》提到“王公攝事”指官員代行祭祀職責;《新唐書》記載宰相在特定儀式中“攝事”即臨時承擔主持任務。
使用場景
該詞多用于形容人的行政能力或臨時職務代理,現代語境中較少使用,但在曆史文獻和古典文學中較常見。例如宋代陸遊在筆記中以“攝事漢嘉”描述自己代理地方職務的經曆。
補充說明
“攝”字本身有“代理”“管理”等含義,如“攝政”;“事”指具體事務,因此“攝事”可視為兩者的結合,體現對事務的主動管理或臨時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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