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例法規。 唐 韓愈 《柳州羅池廟碑》:“嫁娶葬送,各有條法。” 宋 蘇轍 《龍川别志》卷上:“吾不於汝惜差遣,因汝不知條法,妄有舉動,適為汝累矣。”
"條法"作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詞源學和法學角度進行解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條"指分項陳述的法律條款,"法"指由國家制定并強制執行的規則體系,二者組合後特指以條文形式呈現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在當代中國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條明确規定:"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這确立了條法作為法律規範載體的基本特征。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從法律文本構成維度分析,條法通常包含三重要素:①主體條款(規定權利義務關系)②程式條款(明确實施流程)③罰則條款(設定違規後果)。這種結構特征在《民法典》等基本法律中體現得尤為顯著。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法律文本編纂規範》
曆史演變方面,清代法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記載:"秦漢以降,條法漸備,科條明悉",說明中國古代已形成系統的條文法規體系。現代法律體系則通過《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條例》等規範,進一步完善條法的制定标準。來源:國家圖書館藏本《曆代刑法考》
“條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條法”指條例法規,即通過條文形式明确規定的法律或規章制度,多用于書面或正式語境。例如現代法律中提到的“意大利刑法第321條法”,即屬于具體條款的法規表述。
現代語境中,“條法”多用于法律、政策或組織規章領域,例如“動用預先制約令需依據相關條法”。此外,該詞也出現在文學作品中,如“世界上哪一條法律規定過你愛着一個人,而他必須愛你?”(例句),通過反問形式探讨法律與情感的界限。
“條法”是兼具曆史延續性和現代實用性的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通過條文形式确立的法規,既見于古代社會治理,也廣泛應用于當代法律體系。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文内容,可參考相關法律文獻或曆史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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