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選舉權的意思、被選舉權的詳細解釋
被選舉權的解釋
[eligibility for election;right to be elected] 當選為代表或擔任一定職務的權利
詳細解釋
(1).公民依法當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被選擔任一定職務的權利。《************共和國憲法》(1982年)第二章第三十四條:“ ************共和國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2).各種組織的成員當選為本組織的代表或領導人的權利。
詞語分解
- 被的解釋 被 è 睡覺時覆蓋身體的東西:被子。被單。棉被。毛巾被。羽絨被。被褥。 蓋,遮覆:被覆。澤被後世(恩惠遍及後代)。 遭遇,遭受:被災。被難(刵 )。 介詞,用在句中表示主講是受事者:他被(老闆)辭退了。 用在動詞前,表示受動:被動。被告。被批評。被剝削。 被 ī 古同“披”,覆蓋。 筆畫數:; 部首:衤; 筆順編號:
- 權的解釋 權 (權) á 職責範圍内支配和指揮的力量:政權。權力。權威。權貴。權柄。權勢。生殺予奪之權。 有利的形勢:主動權。 變通,不依常規:權變。權謀(隨機應變的計謀)。權術。智必知權。 暫且,姑且:權且。 秤錘:權衡。 衡量,估計:權其輕重。 姓。 筆畫數:; 部首:木; 筆順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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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權威資料,被選舉權的定義及核心要點如下:
一、基本定義
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特定公職人員的權利。這一權利與選舉權共同構成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基礎。
二、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均享有被選舉權。
三、權利性質
- 政治權利屬性
屬于公民基本政治權利,體現人民管理國家的主體地位。
- 雙向民主參與
既包括被選為人大代表(如全國人大代表),也涵蓋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如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選舉産生的職位)。
四、行使條件
- 法定年齡:需年滿18周歲;
- 政治權利完整:未被剝奪政治權利;
- 符合職位要求:部分公職可能有額外資格限制(如學曆、居住期限等)。
五、意義與作用
通過被選舉權,公民可直接參與國家治理,實現民主政治中的代表性原則。例如人大代表通過行使該權利,成為人民與國家機關之間的紐帶。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選舉法》相關章節。
網絡擴展解釋二
被選舉權是指公民通過選舉程式,行使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下面是關于這個詞的一些詳細信息:
拆分部首和筆畫:
- 被選舉權的拆分部首是“衣”和“目”,衣為部首,目為偏旁。
- 被選舉權的總筆畫數為15畫。
來源和繁體:
- 被選舉權這個詞源于普通話,它的簡體字形狀為“被選舉權”,沒有繁體字形。
古時候漢字寫法:
- 在古代,被選舉權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寫出,但與現代寫法基本相同。
例句:
- 我們應該堅持被選舉權,為我們的國家做出貢獻。
組詞:
- ************、選舉制度、選舉權利
近義詞:
- 選民權利、參政權、投票權力
反義詞:
- 任命權、繼承權
希望這些信息對你有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隨時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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