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被選舉權的意思、被選舉權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被選舉權的解釋

[eligibility for election;right to be elected] 當選為代表或擔任一定職務的權利

詳細解釋

(1).公民依法當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被選擔任一定職務的權利。《************共和國憲法》(1982年)第二章第三十四條:“ ************共和國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2).各種組織的成員當選為本組織的代表或領導人的權利。

詞語分解

關注詞典網微信公衆號:詞典網,回複:被選舉權漢語 快速查詢。

專業解析

被選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政治權利,指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通過法定程式被提名并當選為國家公職人員或民意代表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職業、教育程度等,均享有被選舉權,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

該權利的法律特征包含三方面:第一,權利主體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法定年齡資格,《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公民依法當選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第二,權利行使需遵循法定提名程式,《憲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強調被選舉權需通過選民或政黨、人民團體提名實現;第三,權利内容包含平等參選權與當選保障權,根據《立法法》相關規定,國家需為候選人提供平等的競選平台。

特别限制情形包括: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處刑罰者,經法院判決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精神障礙患者在發病期間暫停行使該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從徒刑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日起計算。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和權威資料,被選舉權的定義及核心要點如下:

一、基本定義

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代表或特定公職人員的權利。這一權利與選舉權共同構成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基礎。

二、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均享有被選舉權。

三、權利性質

  1. 政治權利屬性
    屬于公民基本政治權利,體現人民管理國家的主體地位。
  2. 雙向民主參與
    既包括被選為人大代表(如全國人大代表),也涵蓋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如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選舉産生的職位)。

四、行使條件

五、意義與作用

通過被選舉權,公民可直接參與國家治理,實現民主政治中的代表性原則。例如人大代表通過行使該權利,成為人民與國家機關之間的紐帶。

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案例,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選舉法》相關章節。

别人正在浏覽...

拜壽襃朔碑牓避花骢不開眼擦減插燭蚩氓從長商議從牛貸施啖龁大前年二進放資根蕟共權宮聲功飾歸正人酣淫好好先生惠康犄角旮旯鏡彩進顯祭牲救黥醫劓開門揖盜類求隆美聾矒率溥卯睡蜜汁黏涎子破愁為笑前樊青蒼起氣冗從瑞福如如不動喪天害理灑心更始深泓石敢當室屬十因石子兒搠立思想内容玩兵萬幸味塵無諸台匣椟憸腐閑宮霞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