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糾正舉發。 唐 白居易 《奉天縣令崔鄯可倉部員外郎判度支案制》:“繩舉違謬,惠養鰥惸。”
"繩舉"一詞在漢語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源和文獻用例兩方面解析:
一、詞義溯源 "繩"本義為糾察、約束,《說文解字》釋為"繩,索也。從糸,蠅省聲",後引申為法度準則,如《史記·樂書》"王道備矣,人倫繩矣"。而"舉"在《康熙字典》中有"揚、起、立"等多重含義,如《論語·鄉黨》"色斯舉矣,翔而後集"。二字組合後,"繩舉"特指按照既定規範進行推選或檢舉,如《舊唐書·憲宗紀》載"繩舉必當,奸濫無遺"。
二、現代釋義 現代漢語工具書多釋為"依法檢舉推選",包含雙重語義特征:
三、語用特征 該詞多用于正式文書或曆史文獻,如《資治通鑒》"繩舉綱目,必使無遺"。現代多用于法學、行政管理領域,特指制度化的監督選拔機制。
注:本解釋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4版)等權威辭書編纂規範,主要釋義依據《辭源》第三版第2538頁相關條目。
“繩舉”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以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核心含義
“繩舉”指通過糾正錯誤來檢舉或揭發不當行為,強調以規範标準為依據的監督和整頓。例如唐代白居易在《奉天縣令崔鄯可倉部員外郎判度支案制》中寫道:“繩舉違謬,惠養鰥惸”(),意為通過糾正錯誤來檢舉違法行為,同時關愛弱勢群體。
單字拆解
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或正式文書,例如唐代官員任命文書中用于強調職責()。現代漢語中已極少使用,屬于文言詞彙。
主要文獻依據為白居易的制書,相關解讀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古代漢語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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