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官灋 ”。國家的法規、法度、法律。《周禮·天官·大宰》:“以八灋治官府……六曰官灋,以正邦治。” 鄭玄 注:“官灋,謂職所主之法度。” 孫诒讓 正義:“官法,謂邦之大事各有專法,箸其禮節名數,若今會典、通禮之屬,一官秉之,以授衆官,使各依法共治之,是謂官法。”《二刻拍案驚奇》卷二五:“今 世名 不煩官法,手刃其人,以報父仇,特來投到請死,乞正 世名 擅殺之罪。”
官法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主要指官府制定的法律、法令或規章制度,是古代中國行政與司法體系中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成文規範。以下從權威文獻角度分層次解析:
官府法令
指由國家政權機構頒布的法律條文,用于規範社會行為、維護統治秩序。如《漢語大詞典》釋為“官府的法令”,強調其官方性與強制性特征。
例:《周禮·天官·大宰》載“以八法治官府”,其中“官法”即指治理官吏的行政法規。
行政規章
特指針對官吏職責與行為的制度規範,如考核、獎懲等。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莅任部》提及“恪守官箴,凜遵官法”,此處“官法”即官吏需嚴守的職務準則。
“官”本義為公權力機構,“法”指規則或律令(《說文解字》:“法,刑也”),複合後凸顯政權機構的立法權威。
秦漢時期“官法”多指刑律(如《秦簡·效律》),宋明後漸擴展至行政規章(如《大明會典》)。
明确釋義為“官府的法令”,引《漢書·刑法志》佐證其法律效力。
标注其雙重屬性:既為治國律令,亦為官吏職務規範。
“官法”與“官計”“官刑”并列,構成古代官吏治理體系的核心制度。
“官法”在當代可對應行政法規或行政法,但需注意其古代語境中的泛法律屬性(涵蓋刑事、民事規則),與現代行政法的專門性有所區别。
參考文獻
“官法”是中國古代文獻中常見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國家的法規、法度或法律,相當于現代的行政法規或法律體系。以下是具體解析:
詞義
由“官”(官府、國家機構)和“法”(規則、制度)組成,指官府制定的強制性規範,用于約束官吏行為、維護國家治理秩序。
現代對應
類似今天的行政法規,如《管子》中“奸吏傷官法”即指官吏違反國家法律。
古代用法
現代延伸
當代“官法”一詞已少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法律繼承了“以法正治”的核心理念。
“官法”是古代國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既包括針對官吏的職責規範,也涵蓋國家層面的法律制度。其内涵隨時代演變,但核心始終圍繞以法治國的理念展開。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周禮》《管子》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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