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節審辨。 宋 範仲淹 《今樂猶古樂賦》:“若乃均和其用,調審其音,上以象一人之德,下以悅萬國之心。”
謂計算審慎而精确。 唐 趙璘 《因話錄·羽》:“至呈伎之際,極為調審,入數步,忽風起,馬驚,觸劍失序,人馬皆斃於刃下。”
調審是由"調"和"審"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具有特定專業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及《法學大辭典》的解釋,該詞包含雙重含義:
一、基本詞義解析
二、專業領域釋義 在司法實踐中,特指司法機關對已生效裁判的複核審查程式。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的再審案件進行調卷審查的司法監督程式。行政領域則指上級機關對下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如《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調審機制。
三、詞源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清代司法文書,光緒二十四年《刑案新章》記載"凡京控案件,皆須調審原卷",指中央司法機關調取地方案卷進行複審的司法程式。現代法律體系繼承并擴展了這一概念的應用範疇。
四、使用示例 • 司法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對某省高院二審判決啟動調審程式" • 行政領域:"市場監管總局對地方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專項調審"
“調審”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調節審辨
指通過調整和辨析達到協調或平衡。該釋義源自宋代範仲淹的《今樂猶古樂賦》:“若乃均和其用,調審其音,上以象一人之德,下以悅萬國之心。”,強調在音樂或治理中通過調節與審辨實現和諧。
計算審慎而精确
唐代趙璘《因話錄·羽》中提到:“至呈伎之際,極為調審,入數步,忽風起,馬驚,觸劍失序,人馬皆斃於刃下。”,此處“調審”形容計算或操作時的嚴謹與精準。
在當代語境中,“調審”可能被用于特定領域,例如:
(注:因搜索結果權威性普遍較低,以上解釋綜合了多來源信息,可能存在釋義差異,建議以專業辭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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