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式記錄;訊視記錄。《漢書·西域傳下·車師後國》:“而 康居 、 大月氏 、 安息 、 罽賓 、 烏弋 之屬,皆以絶遠不在數中,其來貢獻則相與報,不督録總領也。”《後漢書·西羌傳·東號子麻奴》:“遣侍禦史督録征西營兵,存恤死傷。”
督録(dū lù)是古漢語複合詞,現較少使用,需結合字源與典籍用例釋義:
監督記錄
“督”指監察、督促,“録”通“錄”,意為記載、抄寫。合指對事務進行監督核查并書面記錄。
例:《後漢書·百官志》載刺史職責“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録囚徒”,其中“録”含督查、記錄之意。
審查案卷
特指古代司法中對案件卷宗的審查複核。
例: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刑名部》提及“督録”為複審案牍以察冤情。
《說文解字》:“督,察也。” 本義為監察、督促,如“督察”“督辦”。
通“錄”,《說文解字》:“録,金色也。” 假借為“記錄”,如“筆錄”“録供”。
釋“督録”為“監督記錄”,引《後漢書》司法用例。
注“録”通“錄”,釋義強調司法文書審查職能。
考“録”假借為記載義,佐證其與“督”的複合邏輯。
該詞屬曆史詞彙,現代漢語中功能由“督查”“備案”“歸檔”等替代,但可見于研究文獻,如:
法制史學者考漢代“録囚”制度,實為“督録”之實踐(參見張晉藩《中國法制史》第五章)。
說明:因“督録”為生僻古語,可靠釋義需依權威辭書及典籍。現代文獻中偶見學術引用,日常使用已被近義詞取代。
“督録”一詞的含義在曆史文獻中存在不同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監督管理的含義(來自):
記錄與核查的含義(來自、):
注意:現代使用中,“督録”作為成語多取第一種含義,而在曆史文獻中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建議參考《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進一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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