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deed for land;owning contract] 買賣土地的雙方所立的契約
買賣土地時所立的契約。 劉白羽 《寫在太陽初升的時候》:“我把地契一歸總交給政府,說我離不開 火龍溝 了。” 陳其通 《萬水千山》第三幕第二場:“開完公審大會,就開倉、分糧、燒地契!”
地契是證明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書面憑證,屬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文書。其核心含義可結合權威漢語工具書及法律文獻界定如下: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指“買賣土地時所立的契約”,強調其作為土地交易的法律憑證屬性。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M]. 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
《漢語大詞典》
定義為“舊時買賣、轉讓土地所立的契約文書”,涵蓋土地權屬轉移的書面記錄功能。
來源:漢語大詞典編纂處.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M]. 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
地契不僅是曆史文書,在當代法律體系中仍具重要地位:
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M]. 2020修訂版.
明清至民國時期的地契需經官府驗印(“稅契”)方具效力,包含賣方、買方、中人籤字及土地四至等信息。
1987年後,我國逐步以《不動産權證書》替代地契,整合土地與房屋産權(《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
來源:國務院.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Z]. 2014.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Z]. 2021修正.
地契本質是土地權屬的法律憑證,其形式隨時代演變,但核心功能始終是确認土地權利歸屬及流轉關系。
地契是中國古代至近現代土地交易中重要的法律文書,其含義與核心要素如下:
地契是買賣或典當土地時雙方訂立的契約文件,用以證明土地所有權轉讓。該詞源于“契”(刻劃記載之意),指将交易内容刻寫于金屬、木材或紙帛等載體上,作為履約憑證。
地契不僅反映土地交易關系,還承載了不同時期的社會經濟、稅收制度及文化風俗。例如,清代地契采用“民寫官驗”形式,民國時期仍沿用紅契制度,直至1953年新中國土地改革前允許民間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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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aligned}
&text{右首:村長/保長出具的申請}
&text{中間:交易細節(土地位置、價格等)}
&text{左首:官府依據律法作出的批示}
end{alig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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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相關法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範土地權屬轉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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