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式记录;讯视记录。《汉书·西域传下·车师后国》:“而 康居 、 大月氏 、 安息 、 罽宾 、 乌弋 之属,皆以絶远不在数中,其来贡献则相与报,不督録总领也。”《后汉书·西羌传·东号子麻奴》:“遣侍御史督録征西营兵,存恤死伤。”
督録(dū lù)是古汉语复合词,现较少使用,需结合字源与典籍用例释义:
监督记录
“督”指监察、督促,“録”通“录”,意为记载、抄写。合指对事务进行监督核查并书面记录。
例:《后汉书·百官志》载刺史职责“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録囚徒”,其中“録”含督查、记录之意。
审查案卷
特指古代司法中对案件卷宗的审查复核。
例: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部》提及“督録”为复审案牍以察冤情。
《说文解字》:“督,察也。” 本义为监察、督促,如“督察”“督办”。
通“录”,《说文解字》:“録,金色也。” 假借为“记录”,如“笔录”“録供”。
释“督録”为“监督记录”,引《后汉书》司法用例。
注“録”通“录”,释义强调司法文书审查职能。
考“録”假借为记载义,佐证其与“督”的复合逻辑。
该词属历史词汇,现代汉语中功能由“督查”“备案”“归档”等替代,但可见于研究文献,如:
法制史学者考汉代“録囚”制度,实为“督録”之实践(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五章)。
说明:因“督録”为生僻古语,可靠释义需依权威辞书及典籍。现代文献中偶见学术引用,日常使用已被近义词取代。
“督録”一词的含义在历史文献中存在不同解释,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监督管理的含义(来自):
记录与核查的含义(来自、):
注意:现代使用中,“督録”作为成语多取第一种含义,而在历史文献中需结合上下文判断具体指向。建议参考《汉语大词典》等工具书进一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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