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agree without justification]∶無原則地附合
你既說出這話,必定與他苟合,必定也是妖精。——《西遊記》
(2) [illicit sexual relations]∶男女間非婚姻的性關系
(1).附和;迎合。《晏子春秋·問下十八》:“不苟合以隱忠,可謂不失忠;不持利以傷廉,可謂不失行。”《戰國策·秦策三》:“ 吳起 事 悼王 ,使私不害公,讒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 晉 葛洪 《抱樸子·名實》:“寧潔身以守滞,恥脅肩以苟合。” 宋 王安石 《上龔舍人書》:“今公卿大夫之取士,無問賢否,而媚于己者好之,今士之進退不以義,而惟務苟合而已。” 魯迅 《漢文學史綱要》第八篇:“其為人有智略,慷慨不苟合。”
(2).苟且聚合;任意結合;湊合。《論語·子路》:“子謂 衛 公子荊 :善居室。始有,曰‘苟合矣’。” 邢昺 疏:“家始富有,不言己才能所緻,但曰苟且聚合也。”《東觀漢記·光武帝紀》:“時城郭邱墟,掃地更為,帝悔前徙之,草創苟合,未有還人。”《舊唐書·王珪傳》:“ 珪 幼孤,性雅澹,少嗜慾,志量沉深,能安於貧賤,體道履正,交不苟合。” 郭沫若 《文藝論集續集·革命與文學》:“禁欲主義與享樂主義苟合而産生出************來。”
(3).指男女間不正當的結合。《白雪遺音·玉蜻蜓·戲芳》:“好歹總在姑爺手掌内,決不另抱琵琶過别船,但是偷6*情苟合難從命。”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阿霞》:“我兩人情好雖佳,終屬苟合。” 徐特立 《關于研究曆史的幾個重要問題》:“在古代群婚制是男女正常之關系,一到今天,就會變為苟合,叫做淫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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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合"是現代漢語中具有多重語義色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違背原則或道德規範的附和、結合。根據權威辭書及文獻記載,該詞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礎釋義 "苟合"由"苟"(草率、姑且)與"合"(結合、附和)構成,本義為無原則地遷就迎合。《漢語大詞典》定義為"不依道義而隨意結合"(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特指違反倫理的兩性關系,如《史記·呂不韋列傳》載"呂不韋恐覺禍及己,乃私求大陰人嫪毐詐腐,遂得侍太後,太後私與通,詐蔔當避時徙宮居雍,毐常從,賞賜甚厚,事皆決于毐,毐家僮數千人,諸客求宦為毐舍人千餘人",其中"私與通"即屬苟合行為。
二、引申用法 在政治語境中,該詞衍生為利益驅使的權宜結合,清代王夫之《讀通鑒論·唐高祖》言"大臣苟合取容,以谄媚為保家之良術",此處強調臣子為保祿位而放棄原則的妥協行為。現代漢語中亦用于批判缺乏獨立立場的附和現象,如學術領域對僞科學理論的盲目支持。
三、語用特征 作為貶義色彩濃重的書面語,其使用需注意語境適配度。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研究所《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特别标注該詞"多用于否定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或政治上的權術勾結",建議在正式場合使用時配合具體說明以避免歧義。古漢語中偶見中性用法,如《詩經·大雅·民勞》"民亦勞止,汔可小康"鄭玄箋"今周民罷勞矣,王幾可以小安之乎?"中的"苟合"指暫且安定,但此義項已退出當代常用語義體系。
(參考來源:漢典網《漢語大詞典》詞條、中華書局《史記》點校本、人民教育出版社《古代漢語詞典》)
“苟合”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不同側重,主要包含以下三層解釋:
指為達到某種目的而放棄原則,盲目順從他人觀點或行為。例如:
特指非婚姻關系的性行為,含明顯貶義。例如:
指臨時、草率的聯合或行為,缺乏長遠考慮。例如:
補充說明:該詞在不同語境中需謹慎使用,尤其在涉及兩性關系時可能引發冒犯。如需更完整釋義,可參考《漢典》《搜狗百科》等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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