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評定贓物的價值。《唐律·名例四·平贓及平功庸》:“諸平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 長孫無忌 疏議:“贓,謂罪人所取之贓。皆平其價直,準犯處當時上絹之價,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
“平贓”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對贓物的價值進行公平評估和認定的司法程式。其核心含義與作用如下:
一、釋義與核心概念 “平”指公平、公正地評估,“贓”指通過非法手段(如盜竊、貪污、受賄等)獲取的財物。“平贓”即由官方依據市場行情或法定标準,對涉案贓物的價值進行核定,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這一程式強調評估的客觀性和統一性,避免因價值認定偏差導緻刑罰失當。其法律意義在于将抽象犯罪行為量化為具體經濟數值,實現“計贓論罪”。(來源:《漢語大詞典》)
二、曆史背景與法律實踐 “平贓”制度在唐代法律中已系統化,《唐律疏議·名例律》明确規定:“諸平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要求以案發地案發時的市場價為準,并折算成絹帛計價,确保全國量刑标準的統一性。宋代《宋刑統》、明代《大明律》均沿襲此制,如對盜竊罪按贓值分“匹數”确定杖刑至死刑的等級。這體現了古代法律“罪刑相適應”的雛形。(來源:《唐律疏議》《中國法制史》)
三、法律作用與意義
四、現代轉化與啟示 當代刑法雖取消“平贓”概念,但保留“涉案財物價值鑒定”制度。如《刑法》對貪污、盜竊罪仍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分級量刑,需由專業機構對贓物估價,其理念與古代“平贓”一脈相承,均體現財産犯罪中經濟衡量的必要性。(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
“平贓”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對贓物價值的評定方法,主要應用于盜竊、詐騙等涉及財物犯罪的定罪量刑。以下為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原則
即根據犯罪發生地的物價标準,将贓物折算為統一價值單位(如絹帛)進行定罪。其核心原則包括:
具體操作方式
法律意義
該制度體現了古代“以贓數定罪”的嚴格原則,避免因地域或時間差異導緻量刑偏差。例如在蒲州盜竊食鹽,即便贓物已轉移至巂州,仍需按蒲州鹽價折算成絹帛數量定罪。
曆史演變
秦代以銅錢計贓,唐代起改用絹帛為折算單位,這一标準延續至宋代,成為古代經濟與法律結合的典型案例。
補充:盡管實際變賣贓物可能獲利不同,但法律規定必須按官方估價定罪,突顯古代法律對程式标準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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