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評定贓物的價值。《唐律·名例四·平贓及平功庸》:“諸平贓者,皆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 長孫無忌 疏議:“贓,謂罪人所取之贓。皆平其價直,準犯處當時上絹之價,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
“平贓”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對贓物價值的評定方法,主要應用于盜竊、詐騙等涉及財物犯罪的定罪量刑。以下為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原則
即根據犯罪發生地的物價标準,将贓物折算為統一價值單位(如絹帛)進行定罪。其核心原則包括:
具體操作方式
法律意義
該制度體現了古代“以贓數定罪”的嚴格原則,避免因地域或時間差異導緻量刑偏差。例如在蒲州盜竊食鹽,即便贓物已轉移至巂州,仍需按蒲州鹽價折算成絹帛數量定罪。
曆史演變
秦代以銅錢計贓,唐代起改用絹帛為折算單位,這一标準延續至宋代,成為古代經濟與法律結合的典型案例。
補充:盡管實際變賣贓物可能獲利不同,但法律規定必須按官方估價定罪,突顯古代法律對程式标準的重視。
平贓是一個漢字詞語,由兩個部分組成:平(bù)和贓(zāng)。
平的部首是幹,由5個筆畫組成;贓的部首是貝,由7個筆畫組成。
平贓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的盜竊行為。平贓一詞最早出現在《周禮·地官司徒秩士方伯士徒記》中,意為佯裝報失以便隱瞞盜竊罪行的行為。
平贓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平贜」。
在古代漢字演變過程中,平贓的寫法并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
1. 他被發現平贓,最終被判入獄。
2. 為了避免被揭穿平贓的事實,他制造了一個完美的謊言。
3. 這個案件涉及到一系列平贓行為,需要進一步調查。
平盜、平反、平庸、平穩等。
盜竊、偷竊、賊竊等。
歸還、上報、坦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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