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眚烖 ”。因過失而造成災害。《書·舜典》:“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孔 傳:“眚,過;災,害……過而有害,當緩赦之。”《周禮·天官·甸師》:“喪事代王受眚烖。”《史記·五帝本紀》:“眚烖過,赦。” 裴駰 集解引 鄭玄 曰:“眚烖,為人作患害者也。”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诏策》:“眚災肆赦,則文有春露之滋;明罰敕法,則辭有秋霜之烈。” 宋 程大昌 《考古編·象刑四》:“金以贖其可恕,眚災而應赦,怙終而不改,則皆隨其麗法者,加操縱焉。”
眚災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特指因過失或非主觀故意造成的災害或罪行,區别于蓄意犯罪。其釋義與曆史淵源如下:
本義指眼睛生翳,引申為“過失”“過錯”。《說文解字》釋:“眚,目病生翳也。” 在法律語境中,表示非故意的失誤,如《尚書·康诰》注:“眚,過也。”
原指自然禍害(如火災、水災),後擴展指人為造成的損害。《說文解字》:“災,天火也。”
眚災即“因過失導緻的災禍或罪責”,強調行為後果的非故意性。其核心特征為:
此概念源于西周刑法原則,載于《尚書·康诰》: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時乃不可殺。”
意為:故意犯罪(非眚)即使罪輕也需嚴懲;因過失犯罪(眚災)即使罪重亦可寬恕。
後世法律如《唐律疏議》延續此精神,規定“過失殺傷人”可贖罪(參考《唐律·鬥訟》),體現“原心定罪”的傳統法思想。
現代法律中的“過失犯罪”概念(如《刑法》第十五條)與之有承襲關系,均以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區分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眚災”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析:
拼音:shěng zāi
結構:由“眚”(過失)和“災”(災害)組成,指因過失造成的災害。部分文獻也寫作“眚烖”,屬于異體字形式。
眚
災
該詞最早見于《尚書·舜典》:“眚災肆赦,怙終賊刑。”
“眚災”融合了過失與災害的雙重含義,既用于描述因過錯引發的災難,也反映古代法律對過失行為的寬容态度。需注意其與單純自然災害(如“天災”)的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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