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眚烖 ”。因过失而造成灾害。《书·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孔 传:“眚,过;灾,害……过而有害,当缓赦之。”《周礼·天官·甸师》:“丧事代王受眚烖。”《史记·五帝本纪》:“眚烖过,赦。” 裴駰 集解引 郑玄 曰:“眚烖,为人作患害者也。”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诏策》:“眚灾肆赦,则文有春露之滋;明罚敕法,则辞有秋霜之烈。” 宋 程大昌 《考古编·象刑四》:“金以赎其可恕,眚灾而应赦,怙终而不改,则皆随其丽法者,加操纵焉。”
眚灾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特指因过失或非主观故意造成的灾害或罪行,区别于蓄意犯罪。其释义与历史渊源如下:
本义指眼睛生翳,引申为“过失”“过错”。《说文解字》释:“眚,目病生翳也。” 在法律语境中,表示非故意的失误,如《尚书·康诰》注:“眚,过也。”
原指自然祸害(如火灾、水灾),后扩展指人为造成的损害。《说文解字》:“灾,天火也。”
眚灾即“因过失导致的灾祸或罪责”,强调行为后果的非故意性。其核心特征为:
此概念源于西周刑法原则,载于《尚书·康诰》: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意为:故意犯罪(非眚)即使罪轻也需严惩;因过失犯罪(眚灾)即使罪重亦可宽恕。
后世法律如《唐律疏议》延续此精神,规定“过失杀伤人”可赎罪(参考《唐律·斗讼》),体现“原心定罪”的传统法思想。
现代法律中的“过失犯罪”概念(如《刑法》第十五条)与之有承袭关系,均以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区分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眚灾”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解析:
拼音:shěng zāi
结构:由“眚”(过失)和“灾”(灾害)组成,指因过失造成的灾害。部分文献也写作“眚烖”,属于异体字形式。
眚
灾
该词最早见于《尚书·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眚灾”融合了过失与灾害的双重含义,既用于描述因过错引发的灾难,也反映古代法律对过失行为的宽容态度。需注意其与单纯自然灾害(如“天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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