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抛棄;廢置。《戰國策·秦策五》:“子曰:‘少棄捐在外,嘗無師傅所教學,不習於誦。’”《淮南子·覽冥訓》:“棄捐 五帝 之恩刑,推厥 三王 之法籍。” 唐 胡適 《行路難》詩之一:“黃金如鬥不敢惜,片言如山莫棄捐。”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所謂聖明之主者,亦非遠于人情者也,果能敝屣其黃屋,而棄捐所有以利漢人邪?”
(2).特指士人不遇于時或婦女被丈夫遺棄。 漢 劉向 《<戰國策>序》:“當此之時……重約結誓,以守其國,故 孟子 、 孫卿 儒術之士,棄捐於世;而遊説權謀之徒,見貴於俗。” 唐 張籍 《離婦》詩:“十載來夫家,閨門無瑕疵……念君終棄捐,誰能強在茲。” 唐 吳筠 《覽古》詩之七:“ 魯侯 祈政術, 尼父 從棄捐。 漢 主思英才, 賈生 被排遷。” 宋 陳師道 《賀許州梁資政書》:“某向以不虞之名,誤被非常之舉,間緣罪戾,自取棄捐。” 明 何景明 《東門賦》:“念我與君,少小結髮,何言中路,棄捐決别。”《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沉百寶箱》:“妾櫝中有玉,恨郎眼内無珠,命之不辰,風塵困瘁,再得脫離,又遭棄捐。” 清 吳偉業 《贈陸生》詩:“京華浪跡非長計,賣藥求名總遊戲。習俗誰容我棄捐,才名苦受人招緻。”
(3).人死的婉詞。《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有先生則活,無先生則棄捐填溝壑,長終而不得反。” 唐 李翺 《右仆射楊公墓志》:“公生六年,太保棄捐;未及成童, 虢國 又終。” 明 宋濂 《故封承事郎給事中王府君墓版文》:“予生髮未燥,先公棄捐,一念及茲,肝膽為之拆裂。” 清 趙翼 《哭劉瀛坡總戎》詩:“如此相知忍棄捐,身騎箕尾竟登仙。”
“棄捐”是一個多義的古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以下是綜合解析:
抛棄/廢置
指主動舍棄或擱置某物。如《戰國策·秦策五》中的“少棄捐在外”指被抛棄在外。章炳麟在《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中以此描述統治者放棄權力,體現了政治語境下的應用。
不再珍惜或重視
作為成語,“棄捐”由“棄”(抛棄)和“捐”(舍棄)組成,強調對事物或情感的徹底放棄。
士人懷才不遇
漢代劉向《戰國策·序》提到“棄捐于世”,形容有才之士因時局不被重用。
婦女被遺棄
如《警世通言·杜十娘怒沉百寶箱》中杜十娘感歎“命之不辰,又遭棄捐”,指女性被丈夫抛棄的境遇。
作為“死亡”的婉詞,如《史記·扁鵲倉公列傳》用“棄捐填溝壑”暗指去世。
如需具體例句或更多古籍引用,可參考滬江詞典及《史記》相關段落。
《棄捐》是一個成語,意思是放棄或抛棄財物或權利。在現代生活中,常常用來形容一個人因為某種原因自願放棄某種機會或利益。
《棄捐》這個成語的拆分部首是手和女,其中手部的部首為扌,女部的部首為女。根據字典查詢,拆分的筆畫是17畫。
《棄捐》一詞最早出現在《史記·周太王世家》中。據史書記載,周太王在位時曾經因喜歡一位女子而放棄了自己另娶的妻子妃子,被人稱為“棄捐”。後來,這個詞逐漸演變成一個成語,用來表示放棄或抛棄財物或權利等的行為。
《棄捐》這個成語的繁體寫法是「棄捐」。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根據考古發現,古時候《棄捐》這個成語寫作「棄捐」。這是因為在古代,漢字的演變與書寫規範有所不同。
1. 他出于道義原因,選擇棄捐了那份高薪工作。
2. 面對困境,他毅然決然地棄捐了自己的財産,幫助了那些需要幫助的人。
1. 棄權:放棄權力或投票權。
2. 棄職:放棄職位或辭去工作。
3. 棄婚:放棄婚姻的行為。
1. 舍棄:放棄、抛棄。
2. 放棄:棄捐、舍棄。
保留:不放棄、不舍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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