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負責地方治安、保衛工作的兵勇。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十二:“哨官有哨長一名,有護勇五名;其外有什長,有正勇,有夥勇。”《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三十回:“他奉了劄子,到了船廠,便傳齊了一切工匠、小工、護勇等人。”
護勇是清代對低級武官或士兵的一種稱謂,特指承擔護衛、治安等職責的基層武裝人員。其具體含義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闡釋:
基本詞義與身份定位
“護”即護衛、保護,“勇”在清代常指由地方招募的兵卒,區别于正規的八旗、綠營兵(稱為“兵”)。因此,“護勇”字面指承擔護衛任務的兵勇。他們通常隸屬于地方官員(如州縣官、鹽務官員)的私人衛隊或地方治安武裝,負責長官安全、押運物資、維持轄區秩序等(《漢語大詞典》)。其身份介于正規軍與差役之間,屬于非經制的地方武裝力量。
職能與職責範圍
護勇的核心職責是護衛與治安。具體包括:
在軍事體系中的位置
護勇不屬于國家常備軍(八旗、綠營),而是地方官員自行招募、給養的地方性武裝。其選拔、訓練和指揮權在地方官手中,具有明顯的私人或半官方性質。其地位低于正規軍官,但高于普通衙役。在晚清團練、勇營興起後,“勇”的地位有所提升,但“護勇”仍多指承擔基礎護衛任務的基層人員(《中國曆史大辭典·清史卷》)。
曆史背景與現代使用
“護勇”一詞具有鮮明的清代曆史特征,是特定時期軍事、行政制度的産物。隨着清末民初軍事制度改革,該稱謂逐漸消失。在現代漢語中,“護勇”已成為曆史詞彙,僅用于指稱清代這一特定群體,不具有現代對應職務(《辭源》修訂本)。
“護勇”是清代對地方官員麾下承擔護衛、治安、押運等任務的基層武裝人員的專稱,屬于非正規的地方性武裝力量,體現了清代地方軍事制度的特色。
“護勇”是清代對地方治安及保衛人員的特定稱呼,具體解釋如下:
護勇指清代負責地方治安、保衛工作的兵勇,屬于地方武裝力量的一部分。其名稱中的“護”強調護衛職能,“勇”則指非正規編制的鄉勇或臨時招募的士兵。
護勇屬于“勇營”體系,與“正勇”(正規士兵)、“夥勇”(後勤兵)并列。通常以哨為單位,每哨由哨長統領,下設護勇、什長等職,形成層級化管理結構。
清代中後期因八旗軍力衰退,逐漸依賴鄉勇維持地方治安,護勇即在此背景下産生,屬于半官方性質的地方武裝,後期部分被納入新軍體系。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清代文獻記載及現代詞典釋義,完整原始記錄可參考漢典、查字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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