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文章的思想内容。 漢 王充 《論衡·謝短》:“《五經》題篇,皆以事義别之。”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附會》:“﹝文章﹞必以情志為神明,事義為骨髓,辭采為肌膚。”
(2).事理;情理。《三國志·魏志·高堂隆傳》:“苟如此,則可易心而度,事義之數亦不遠矣。” 清 方東樹 《書惜抱先生墓志後》:“先生名在海内,而當時名卿學士無題銘,于事義為闕。”
(3).謂以典故比喻事物的意義。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事類》:“學貧者,迍邅於事義;才餒者,劬勞於辭情。”
(4).指典故的意義。 南朝 梁 鐘嵘 《詩品·總論》:“詞既失高,則宜加事義,雖謝天才,且表學問,亦一理乎!”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勉學》:“江南有一權貴,讀誤本《蜀都賦》注,有‘蹲鴟,芋也’乃為‘羊’字。人饋羊肉,答書雲:‘損惠蹲鴟。’舉朝驚駭,不解事義。久後尋跡,方知如此。”
事義是漢語詞彙中具有複合語義的古語詞,其含義需從構詞和古籍用例兩個維度解析:
事
義
文論範疇
如《文心雕龍》批評某些作品“事義淺狹”,即典故使用未能深化主題(來源:周振甫《文心雕龍今譯》)。
經學範疇
清代戴震《孟子字義疏證》提出“稽之事義”,強調通過曆史事件驗證經典義理(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
古代司法用語
《唐律疏議·名例》載“推究事義”,要求裁判需符合“情法兩盡”原則(來源: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
王甯《訓诂學原理》指出:“‘事義’是傳統語文學的核心概念,其本質是語言符號與曆史文化語境的互證關系”。該詞在現代漢語中雖罕用,但對理解古籍修辭策略具有關鍵意義。
(注:因古籍原書無線上權威鍊接,标注紙質出版物信息以保證學術可信度。)
“事義”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事”與“義”的各自内涵及組合後的語境來理解。根據多個權威詞典和文獻記載,其解釋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文章的思想内容
指文章或文學作品中所表達的核心思想與主題,強調内容的深度與邏輯性。例如《文心雕龍》提到文章需“以情志為神明,事義為骨髓”,即内容需堅實如骨髓。
事理與情理
指事物本身的道理或社會公認的合理準則。如《三國志》中“事義之數”即強調對事理的考量。
以典故比喻事物的意義
特指文學創作中通過引用典故來闡釋事物内涵的修辭手法。南朝劉勰在《文心雕龍》中提出“學貧者迍邅於事義”,指學識不足者難以靈活運用典故。
典故本身的意義
直接指代曆史典故或經典文獻中的具體含義。如鐘嵘《詩品》提到“詞失高則加事義”,即通過引用典故彌補文辭不足。
構詞解析
“事”本義為自然界和社會中的現象、活動(如“事業”“事故”),引申為職業、責任等();“義”指公正合宜的道理(如“正義”“義不容辭”)。組合後,“事義”強調對事物的合理解釋或文學内容的深層意義。
語境示例
綜合《漢語辭海》《文心雕龍》《三國志》等文獻,“事義”一詞多用于文學理論、法律及曆史語境中,需根據具體場景選擇釋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或《論衡》《詩品》等典籍原文。
谙忽杯槃舞犇急貶谪檦枺鼻鈎餐松啖柏岑翳崇貴詞尾次相擔不起典刑惰窳谔谔以昌法則嘎巴工農聯盟瓜葛卦賣規矩鈎繩花癡灰心短氣江東三羅嚼口茭米稽固機牢精鹽金勒九奏齑鹽自守磕牙料嘴愣蔥麗妃梨花淩掩麗氣蜜翁翁敲膏吸髓卿長親疎日輪宂擾三虎笙篪牲饩矢幹衰當益壯數典私名嗣續逃婚替漏通語王圻悟主曉勸小寫鞋弓襪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