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文章的思想内容。 汉 王充 《论衡·谢短》:“《五经》题篇,皆以事义别之。”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附会》:“﹝文章﹞必以情志为神明,事义为骨髓,辞采为肌肤。”
(2).事理;情理。《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苟如此,则可易心而度,事义之数亦不远矣。” 清 方东树 《书惜抱先生墓志后》:“先生名在海内,而当时名卿学士无题铭,于事义为闕。”
(3).谓以典故比喻事物的意义。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事类》:“学贫者,迍邅於事义;才馁者,劬劳於辞情。”
(4).指典故的意义。 南朝 梁 钟嵘 《诗品·总论》:“词既失高,则宜加事义,虽谢天才,且表学问,亦一理乎!”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勉学》:“江南有一权贵,读误本《蜀都赋》注,有‘蹲鴟,芋也’乃为‘羊’字。人馈羊肉,答书云:‘损惠蹲鴟。’举朝惊骇,不解事义。久后寻跡,方知如此。”
事义是汉语词汇中具有复合语义的古语词,其含义需从构词和古籍用例两个维度解析:
事
义
文论范畴
如《文心雕龙》批评某些作品“事义浅狭”,即典故使用未能深化主题(来源:周振甫《文心雕龙今译》)。
经学范畴
清代戴震《孟子字义疏证》提出“稽之事义”,强调通过历史事件验证经典义理(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
古代司法用语
《唐律疏议·名例》载“推究事义”,要求裁判需符合“情法两尽”原则(来源: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
王宁《训诂学原理》指出:“‘事义’是传统语文学的核心概念,其本质是语言符号与历史文化语境的互证关系”。该词在现代汉语中虽罕用,但对理解古籍修辞策略具有关键意义。
(注:因古籍原书无在线权威链接,标注纸质出版物信息以保证学术可信度。)
“事义”是一个汉语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事”与“义”的各自内涵及组合后的语境来理解。根据多个权威词典和文献记载,其解释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文章的思想内容
指文章或文学作品中所表达的核心思想与主题,强调内容的深度与逻辑性。例如《文心雕龙》提到文章需“以情志为神明,事义为骨髓”,即内容需坚实如骨髓。
事理与情理
指事物本身的道理或社会公认的合理准则。如《三国志》中“事义之数”即强调对事理的考量。
以典故比喻事物的意义
特指文学创作中通过引用典故来阐释事物内涵的修辞手法。南朝刘勰在《文心雕龙》中提出“学贫者迍邅於事义”,指学识不足者难以灵活运用典故。
典故本身的意义
直接指代历史典故或经典文献中的具体含义。如钟嵘《诗品》提到“词失高则加事义”,即通过引用典故弥补文辞不足。
构词解析
“事”本义为自然界和社会中的现象、活动(如“事业”“事故”),引申为职业、责任等();“义”指公正合宜的道理(如“正义”“义不容辞”)。组合后,“事义”强调对事物的合理解释或文学内容的深层意义。
语境示例
综合《汉语辞海》《文心雕龙》《三国志》等文献,“事义”一词多用于文学理论、法律及历史语境中,需根据具体场景选择释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典()或《论衡》《诗品》等典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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