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legation] 官吏降職并調往遠方就任
古代官吏因過失或犯罪而被降職或流放。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贊成》:“﹝ 鄭虔 ﹞由是貶謫十餘年,方從調選,授廣文館博士。”《明史·張文明傳》:“ 文明 止於貶謫,人以為幸。” 秦牧 《藝海拾貝·數字與詩》:“ 柳宗元 詩句中如果不是采用了那些數字,他的貶谪流浪、沉郁蒼涼的感情便未必能表達盡緻。”
貶谪(biǎn zhé)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雙音節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員因過失或政治鬥争被降職并外放至偏遠地區的處罰行為。該詞最早見于《舊唐書》,唐代文人韓愈《柳子厚墓志銘》中“既而貶谪永州司馬”即為例證。
從詞義構成角度分析,“貶”側重官職品級的降低,《說文解字》釋為“損也”,《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解釋為“降低官職”;“谪”則強調地域的遷徙,《玉篇》記載“谪,徙也”,《辭海》定義為“古代官吏因罪被降職或流放”。二字組合後形成複合詞,完整呈現了古代官僚制度中“降級”與“流放”并行的特殊懲戒方式。
在曆史制度層面,貶谪制度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左遷制度,至唐宋時期發展成熟。唐代柳宗元被貶永州、宋代蘇轼谪居黃州等案例,均屬典型貶谪事件。這種制度既包含《唐律疏議》中“流刑三千裡”的法律規定,也涉及官員考課制度中的“下下考”評定标準。
該詞在文學領域衍生出特殊文化意象,形成了“貶谪文學”這一獨特創作類型。被貶官員在流放地創作的文學作品,如範仲淹《嶽陽樓記》、白居易《琵琶行》等,往往蘊含着仕途失意與家國情懷交織的複雜情感,構成中國古代文學的重要母題。
來源參考:
“貶谪”是一個古代官職變動的術語,指官員因過失或犯罪被降職并調往偏遠地區任職。以下是詳細解釋:
“貶谪”由“貶”和“谪”組成():
貶谪對文人影響深遠,常成為文學創作的題材:
“貶谪”不僅是一種官職變動,更反映了古代政治制度、社會倫理及文人心态。若需了解具體案例(如蘇轼、韓愈等),可參考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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