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權。《逸周書·史記》:“大臣有錮職譁誅者危。” 孔晁 注:“錮職謂事專權也。”一說失職。 朱右曾 校釋:“愚謂固猶廢也。”
锢職是古代中國官僚制度中的特定法律術語,指因犯罪或失職被永久剝奪擔任官職的資格,屬于對官吏最嚴厲的行政刑罰之一。其核心含義如下:
锢職指官員因觸犯刑律或重大過失,被朝廷永久革除官職,終身禁止複任。其本質是剝奪政治權利,具有終身的禁锢效力,區别于暫時性的停職或降職處罰。
該制度源于秦漢時期的“禁锢”刑,至唐宋法律體系完善。例如:
《唐律疏議·職制律》規定:官吏犯“十惡”重罪或貪贓枉法者,除刑事處罰外,附加“除名”或“永不叙用”,即锢職的法定形式 。
宋代《慶元條法事類》明确将“锢職”列入“吏職令”,適用于謀反、貪污、渎職緻重大損失等行為 。
锢職兼具刑罰與預防功能:
現代漢語中,“锢職”一詞已罕用,但可引申為對職業發展的人為限制,例如:
體制内僵化的晉升機制可能形成隱性“锢職”,阻礙人才流動 。
權威參考來源
“锢職”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在曆史文獻中存在兩種不同解釋,具體分析如下:
注音與書寫
拼音為gù zhí,漢字寫作“锢職”。
核心含義
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政治場景,尤其是大臣或官員濫用職權或疏于職守的行為。例如《逸周書》中通過“锢職”警示專權可能引發的危機。
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主要出現在古籍研究或曆史讨論中。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逸周書》原文及曆代注釋(如孔晁、朱右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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