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 第五琦 初變鹽法, 寶應 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 劉晏 繼續推行。其主要内容:在産鹽區設置鹽官,向鹽戶統購鹽,加價出售。後再将鹽稅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産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 劉晏 誅後,這種制度逐漸廢弛。參閱《新唐書·食貨志四》。
“榷鹽法”是中國古代政府對鹽業實施專營管理的制度,核心是通過壟斷鹽的生産、運輸和銷售來增加財政收入。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榷鹽法指政府直接控制鹽業産銷,禁止私人經營,實行專賣制度。其名稱中“榷”即壟斷專營之意,“鹽法”則指相關法規體系。該制度不僅限于鹽業管理,後來也引申為其他領域的專營壟斷模式。
曆史背景與實施
核心措施
演變與影響
榷鹽法是中國古代重要的經濟政策,通過鹽業壟斷實現財政集權,體現了傳統社會“重農抑商”與政府幹預經濟的特征。其曆史作用兼具增收效益與社會代價的雙重性。
榷鹽法是指由國家對鹽業進行專營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其中,“榷”(音qū)是漢字,它的拆分部首是“木”和“目”,它的筆畫數是4畫。而“鹽”(yán)是一個獨立的漢字,它的拆分部首是“钅”和“⺙”,它的筆畫數是10畫。
榷鹽法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在古代,鹽是重要的商品之一,被廣泛應用于食品加工和保存等方面。為了确保國家的財政收入和鹽的質量,國家推出了榷鹽法。榷鹽法早期在中國制定,後來也被一些東亞國家采用。在繁體字中,“榷”和“鹽”并沒有太大的變化。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與現代有一些區别。例如,“榷”這個字在古代寫作“搉”,它的寫法是由左右兩邊的部首構成的。而“鹽”這個字在古代寫作“礻”,它的寫法則是由上下兩個部首構成的。
例句:“根據榷鹽法,我們需要到專營店購買鹽。”
組詞:榷鹽、榷鹽局、榷鹽商
近義詞:鹽務法、鹽政制度
反義詞:私鹽、自由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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