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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鹽法的意思、榷鹽法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榷鹽法的解釋

唐 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 第五琦 初變鹽法, 寶應 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 劉晏 繼續推行。其主要内容:在産鹽區設置鹽官,向鹽戶統購鹽,加價出售。後再将鹽稅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産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 劉晏 誅後,這種制度逐漸廢弛。參閱《新唐書·食貨志四》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榷鹽法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實施的一項重要的鹽業專賣制度,其核心在于國家壟斷鹽的生産、運輸和銷售環節,以獲取巨額財政收入。

  1. 定義與核心内涵

    “榷”字本義為獨木橋,引申為專利、專賣、壟斷之意。“榷鹽法”即指國家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對鹽這一重要民生和戰略物資實行專營專賣的政策。官府嚴格控制鹽的生産源頭(鹽場、鹽井),統一收購或組織生産,再通過特許的商人(鹽商)或官方機構運銷到指定區域,禁止私人自由産銷。其本質是國家運用政權力量對鹽業利潤的獨占性汲取。來源:《辭海》、《中國曆史大辭典》

  2. 曆史沿革與确立

    榷鹽法并非始于唐朝,其雛形可追溯至春秋時期齊國管仲的“官山海”政策(即鹽鐵官營)。但真正形成系統制度并大規模推行是在漢武帝時期。漢武帝為解決連年征戰導緻的財政危機,采納桑弘羊等人的建議,于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前後,将鹽鐵收歸官營,在全國主要産鹽區設立鹽官,負責組織生産、統一收購和運銷,正式确立了鹽的專賣制度,即榷鹽法的早期形态。來源:《漢書·食貨志下》、《史記·平準書》

  3. 唐代榷鹽法的完善與影響

    唐朝安史之亂後,財政極度困難。乾元元年(758年),鹽鐵使第五琦借鑒漢代舊制,首次在唐朝全面推行榷鹽法。其基本模式是:

    • 民制官收:官府控制鹽業生産資源(如鹽池、鹽井),招募鹽戶(亭戶)生産,所産之鹽全部由官府低價統一收購。
    • 官運官銷(後改為商運商銷):初期由官府負責運輸和銷售。劉晏任鹽鐵使後(760年起)進行了重大改革,改為“就場專賣制”:官府仍控制生産源頭和統一收購,但将運輸和銷售環節交給特許商人(鹽商)。鹽商在産鹽地官府鹽倉繳納鹽稅(包含鹽價和榷利)後,取得鹽貨,可自由運銷到各地。官府通過控制源頭和征收高額榷稅來獲取利潤。
    • 設立巡院,打擊私鹽:設立十三巡院,負責稽查私鹽販運,維護專賣秩序。

      唐代榷鹽法(尤其是劉晏改革後)極大地增加了財政收入,史載“天下之賦,鹽利居半”,成為支撐中唐以後國家財政的重要支柱。來源:《新唐書·食貨志四》、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齊濤《中國古代經濟史》

  4. 目的與影響

    • 主要目的:增加國家財政收入,應對龐大的軍費、行政開支或財政危機。鹽是生活必需品,需求穩定且缺乏彈性,國家壟斷能獲得穩定且高額的利潤(榷利)。
    • 積極影響:在特定曆史時期(如戰争、災荒後),迅速有效地補充了國庫,穩定了國家財政,對維護中央集權和應對危機起到了重要作用。
    • 消極影響:
      • 鹽價高漲:官府為獲取高額利潤,往往擡高鹽價,加重了百姓負擔。
      • 滋生腐敗:專賣體系複雜,容易滋生官員貪污和鹽商勾結。
      • 催生私鹽:高額利潤和壟斷導緻私鹽販賣屢禁不止,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 抑制生産:對鹽戶的盤剝有時會抑制生産積極性。

        來源:陳明光《唐代財政史新編》、傅築夫《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

總結來說,榷鹽法是中國古代國家運用行政權力對鹽業實施壟斷經營,以攫取高額財政收入的專賣制度。它起源于漢代,在唐代(特别是劉晏改革後)發展成熟并發揮巨大財政作用,其核心在于國家控制源頭、統購統銷(或特許專銷)和征收高額榷稅,對後世鹽政乃至國家財政體制産生了深遠影響,同時也伴隨着鹽價高昂、私鹽泛濫等社會問題。

網絡擴展解釋

“榷鹽法”是中國古代政府對鹽業實施專營管理的制度,核心是通過壟斷鹽的生産、運輸和銷售來增加財政收入。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含義
    榷鹽法指政府直接控制鹽業産銷,禁止私人經營,實行專賣制度。其名稱中“榷”即壟斷專營之意,“鹽法”則指相關法規體系。該制度不僅限于鹽業管理,後來也引申為其他領域的專營壟斷模式。

  2. 曆史背景與實施

    • 起源:可追溯至漢武帝時期的鹽鐵官營政策,但系統化制度形成于唐代。
    • 唐代推行:
      • 唐肅宗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首創榷鹽法,在産鹽區設鹽官,統一收購鹽戶(亭戶)所産食鹽,加價後轉售商人,禁止私販。
      • 劉晏繼任後完善制度,增設常平鹽倉調節供需,并将鹽稅并入鹽價,保障偏遠地區供應。
  3. 核心措施

    • 專營管理:産鹽區設鹽官,鹽戶需登記戶籍,免除徭役,所産鹽全部由政府收購。
    • 雙重獲利:政府以低價收購鹽,高價批發給商人,同時征收鹽稅,實現財政增收。
    • 嚴控私鹽:嚴厲打擊走私,違者重罰,确保官方壟斷。
  4. 演變與影響

    • 唐代後期制度逐漸松弛,但榷鹽法為後世(如宋、明、清)鹽政奠定基礎。
    • 該制度顯著增加國庫收入,安史之亂後一度貢獻唐朝財政的一半以上。
    • 弊端包括鹽價高漲、私鹽泛濫,加重百姓負擔,成為社會矛盾誘因之一。

榷鹽法是中國古代重要的經濟政策,通過鹽業壟斷實現財政集權,體現了傳統社會“重農抑商”與政府幹預經濟的特征。其曆史作用兼具增收效益與社會代價的雙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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