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 第五琦 初變鹽法, 寶應 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 劉晏 繼續推行。其主要内容:在産鹽區設置鹽官,向鹽戶統購鹽,加價出售。後再将鹽稅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産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 劉晏 誅後,這種制度逐漸廢弛。參閱《新唐書·食貨志四》。
榷鹽法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實施的一項重要的鹽業專賣制度,其核心在于國家壟斷鹽的生産、運輸和銷售環節,以獲取巨額財政收入。
定義與核心内涵
“榷”字本義為獨木橋,引申為專利、專賣、壟斷之意。“榷鹽法”即指國家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對鹽這一重要民生和戰略物資實行專營專賣的政策。官府嚴格控制鹽的生産源頭(鹽場、鹽井),統一收購或組織生産,再通過特許的商人(鹽商)或官方機構運銷到指定區域,禁止私人自由産銷。其本質是國家運用政權力量對鹽業利潤的獨占性汲取。來源:《辭海》、《中國曆史大辭典》
曆史沿革與确立
榷鹽法并非始于唐朝,其雛形可追溯至春秋時期齊國管仲的“官山海”政策(即鹽鐵官營)。但真正形成系統制度并大規模推行是在漢武帝時期。漢武帝為解決連年征戰導緻的財政危機,采納桑弘羊等人的建議,于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前後,将鹽鐵收歸官營,在全國主要産鹽區設立鹽官,負責組織生産、統一收購和運銷,正式确立了鹽的專賣制度,即榷鹽法的早期形态。來源:《漢書·食貨志下》、《史記·平準書》
唐代榷鹽法的完善與影響
唐朝安史之亂後,財政極度困難。乾元元年(758年),鹽鐵使第五琦借鑒漢代舊制,首次在唐朝全面推行榷鹽法。其基本模式是:
唐代榷鹽法(尤其是劉晏改革後)極大地增加了財政收入,史載“天下之賦,鹽利居半”,成為支撐中唐以後國家財政的重要支柱。來源:《新唐書·食貨志四》、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齊濤《中國古代經濟史》
目的與影響
來源:陳明光《唐代財政史新編》、傅築夫《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
總結來說,榷鹽法是中國古代國家運用行政權力對鹽業實施壟斷經營,以攫取高額財政收入的專賣制度。它起源于漢代,在唐代(特别是劉晏改革後)發展成熟并發揮巨大財政作用,其核心在于國家控制源頭、統購統銷(或特許專銷)和征收高額榷稅,對後世鹽政乃至國家財政體制産生了深遠影響,同時也伴隨着鹽價高昂、私鹽泛濫等社會問題。
“榷鹽法”是中國古代政府對鹽業實施專營管理的制度,核心是通過壟斷鹽的生産、運輸和銷售來增加財政收入。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榷鹽法指政府直接控制鹽業産銷,禁止私人經營,實行專賣制度。其名稱中“榷”即壟斷專營之意,“鹽法”則指相關法規體系。該制度不僅限于鹽業管理,後來也引申為其他領域的專營壟斷模式。
曆史背景與實施
核心措施
演變與影響
榷鹽法是中國古代重要的經濟政策,通過鹽業壟斷實現財政集權,體現了傳統社會“重農抑商”與政府幹預經濟的特征。其曆史作用兼具增收效益與社會代價的雙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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