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泛指過去時代具有典範意義或代表性的音樂,但不包括民間音樂。②專指西方18、19世紀之交以海頓、莫紮特、貝多芬為代表的維也納古典樂派的音樂,或師法這一樂派風格而寫成的音樂。③西方現代派音樂或爵士音樂、搖滾樂等通俗音樂的對稱。
古典音樂是一個複合詞,由"古典"和"音樂"構成。《辭源》解釋"古典"本義指古代典章制度,後引申為具有典範性和曆史傳承價值的藝術作品。在現代漢語語境中,古典音樂特指根植于歐洲音樂傳統,形成于17世紀至19世紀中期的藝術音樂體系。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定義,古典音樂具有三個核心特征:①遵循嚴謹的創作技法與和聲體系;②以器樂演奏為主要表現形式;③包含交響樂、協奏曲、奏鳴曲等程式化體裁。中央音樂學院《音樂術語辭典》将其時間範圍界定為巴洛克時期(1600-1750)、古典主義時期(1750-1820)和浪漫主義時期(1820-1900)。
該術語在藝術價值層面包含雙重指向:既指曆史時期形成的音樂作品,也指具有永恒美學價值的音樂創作。牛津音樂辭典強調其區别于民間音樂和流行音樂的本質特征在于作曲家通過記譜法進行精确創作,以及作品經過系統的理論化構建。維也納音樂與表演藝術大學的研究指出,古典音樂在當代仍保持着活态傳承,通過現代诠釋賦予曆史作品新的藝術生命。
古典音樂的解釋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理解,并具有文化背景、時間範圍及藝術特點等多重屬性。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說明:
廣義定義
古典音樂(Classical Music)指從西方中世紀(約公元9世紀)延續至今,在歐洲主流文化背景下創作的西方音樂體系。其核心特點在于複雜的創作技術和厚重的藝術内涵,與通俗音樂、民間音樂形成鮮明區别。例如,巴洛克時期的巴赫、浪漫主義時期的肖邦等作曲家的作品均屬于廣義古典音樂範疇。
狹義定義
特指1750-1820年間的維也納古典樂派時期,代表人物包括海頓、莫紮特、貝多芬。這一時期的音樂強調理性與情感的平衡,創作手法追求嚴謹的結構(如奏鳴曲式)和主題發展邏輯,奠定了西方古典音樂的基礎。
名稱争議與别稱
藝術特征
古典音樂注重理性表達情感,通過和聲、對位等複雜技法構建作品。例如,貝多芬的《命運交響曲》以動機發展貫穿全曲,體現結構化創作思維;莫紮特的歌劇則平衡了戲劇性與音樂形式美感。
需注意:中國語境下的“古典音樂”通常指西方古典音樂體系,與中國傳統古典音樂(如古琴曲)屬于不同文化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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