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例"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特指傳統刑律中關于定罪量刑基本原則與通例的綱領性部分。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刑名與法例的合稱
"名"指對各種犯罪行為的具體罪名分類(如"十惡"、"八議"),"例"指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則與量刑标準(如累犯加重、自首減刑)。二者結合構成法典總則,集中體現立法精神與刑罰體系。例如《唐律疏議》首篇即《名例律》,确立"五刑""十惡"等根本制度。
法典結構的核心地位
自《法經》"具法"演變而來,漢《九章律》改稱"具律",至《北齊律》正式定名"名例"并置于律典篇首,為後世曆代法典所沿襲。其内容涵蓋刑罰等級、特權減免、親屬相犯處理原則等,對分則各篇具有統攝作用,堪稱傳統刑律的"總綱"。
學術依據:
該釋義綜合中國古代法制史權威研究,核心觀點見于:
(注:因古代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出版物以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名例”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以下是詳細說明:
定義與地位
名例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核心篇章,相當于現代法典的“總則”部分。其内容包括刑名(刑罰種類)與體例(法律適用原則),是整部律法的綱領性内容。
曆史演變
指著作的編寫規則或内容框架,如晉代範甯在《穀梁傳集解》中通過“商略名例”确立注釋體例。
名例在古代法典中的作用與現代刑法總則類似,但更注重通過具體案例(例)诠釋法律原則(名),形成“以例輔律”的體系。
提示:以上解釋綜合了法律史與文獻學視角,若需深入研究,可參考《晉書·刑法志》《唐律疏議》等原始文獻(相關分析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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