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制度,原告可委托親屬或家人代理出庭,稱抱告。 明 張居正 《舊章饬學政以振興人才疏》:“今後生員,務遵明禁。除本身切己事情,許家人抱告,有司從公審問,倘有寃抑,即為昭雪。” 清 袁枚 《隨園隨筆·抱告》:“《周禮·小司寇》‘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今有官職之人與人訟,必使家人抱告,所以貴貴也。按: 左氏 …… 衛侯 與 元咺 訟, 甯莊子 為輔, 箴貞子 為坐, 士榮 為大理,亦是‘抱告’之濫觴。”《老殘遊記》第十五回:“縣裡正在序稿,突然 賈 家遣個抱告,言已查出被人謀害形蹟。” 戴鴻森 注:“ 清 朝制度:在職官員或婦女進行訴訟,可以派遣家丁或親屬代表投案,叫‘抱告’。”
"抱告"是明清時期司法制度中的特殊訴訟代理形式,指當事人因身份限制無法親自呈遞訴狀時,委托親屬或家仆代為提起訴訟的行為。該制度主要適用于兩類人群:一是官員、士紳等有社會地位者,二是婦女、老幼等特殊群體,體現了古代禮法制度對特定社會階層的訴訟限制。
從法律依據來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明确規定"生員、官吏詞訟,家人代告",《中國曆史大辭典·清史卷》記載該制度旨在"維護官箴,保全體面"。實際操作中,抱告人需持有委托人的"抱狀"(授權文書),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若所告不實則與委托人同罪。
《中國法制史》指出,這項制度既包含對特權階層的司法保護,也折射出封建等級制度下訴訟權利的不平等性。其消亡始于清末司法改革,隨着《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的頒布,現代訴訟代理制度逐漸取代了傳統抱告模式。
“抱告”是明清時期司法制度中的特定術語,指特定群體在訴訟中由他人代理出庭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抱告是明清時期的一種訴訟代理制度,允許原告委托親屬或家人代替自己出庭參與訴訟。該制度主要適用于官員、生員(科舉考生)、婦女、老幼及殘疾人等群體,這些人因身份或身體原因不能親自訴訟,需通過代理人進行。
曆史背景與文獻依據
適用範圍與意義
抱告制度體現了古代社會對特定群體的特殊保護與限制:
與現代制度的區别
抱告雖類似現代訴訟代理,但本質不同:現代代理制度以平等為基礎,而抱告強調身份差異,屬于封建等級制度的産物。
相關擴展:部分非權威網頁(如)将“抱告”誤釋為“揭發他人罪行”,實為混淆了其他詞語,需以權威曆史文獻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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