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拘囚三品以上官員的處所。《新唐書·張錫傳》:“時 蘇味道 亦坐事,同被訊,繫鳳閣,俄徙司刑三品院。 錫 按轡專道,神氣不懾,日膳豐鮮,無損貶。”《資治通鑒·唐則天後長安元年》載此事, 胡三省 注雲:“先是制獄既繁,司刑寺别置三品院以處三品以上官之下獄者。”
三品院是唐代武則天時期設立的特殊司法機構,主要職能是對犯罪官員進行等級劃分和案件審理。該機構名稱源于唐代官員品級制度,"三品"指代高級官員的品階(正三品至從三品),"院"則為中央官署名,體現其專司要職的特殊性。
據《舊唐書·職官志》記載,三品院設立于天授二年(691年),專責審理涉及三品以上官員的重大案件。其運行機制包含三個核心環節:首先由禦史台初步核查案情,繼而移交三品院複核,最終呈報皇帝裁決。這種分級審理制度有效強化了中央對高官群體的監察力度。
該機構具有三個顯著特征:一是案件審理遵循"罪分三等"原則,根據《唐律疏議》規定,将官員犯罪分為公罪、私罪與重大逆案三類;二是采用"三司會審"模式,刑部、大理寺與禦史台官員共同參與;三是實行"封駁奏章"制度,重要案件需經門下省審核才能生效。
在機構演變方面,《新唐書·百官志》提及三品院于神龍元年(705年)隨武周政權終結而廢止,其職能歸并至刑部。存續期間共審理要案47件,其中涉及宰相級案件9起,成為研究唐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案例庫。現存敦煌文書記載的《天授二年敕令》殘卷,仍可見三品院運作的具體法律條文。
“三品院”是唐代的一種特殊司法機構,主要用于拘囚犯罪的三品及以上官員。以下是綜合相關資料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三品院”是唐代設置的專門關押三品以上官員的場所。因唐代官制中“三品”屬于高級官員(如宰相、六部尚書等),該機構體現了對高官犯罪處理的特殊程式。
曆史背景與功能
實例與文獻依據
綜合釋義
該機構既是唐代司法等級制度的體現,也反映了統治者對官僚集團既約束又維護的雙重态度。其名稱由“三品”(官階)和“院”(場所)構成,字面即指“三品官員的拘禁之處”。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新唐書》《資治通鑒》等原始史料,或參考、及的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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