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制度,原告可委托亲属或家人代理出庭,称抱告。 明 张居正 《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今后生员,务遵明禁。除本身切己事情,许家人抱告,有司从公审问,倘有寃抑,即为昭雪。”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抱告》:“《周礼·小司寇》‘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今有官职之人与人讼,必使家人抱告,所以贵贵也。按: 左氏 …… 卫侯 与 元咺 讼, 宁庄子 为辅, 箴贞子 为坐, 士荣 为大理,亦是‘抱告’之滥觴。”《老残游记》第十五回:“县里正在序稿,突然 贾 家遣个抱告,言已查出被人谋害形蹟。” 戴鸿森 注:“ 清 朝制度:在职官员或妇女进行诉讼,可以派遣家丁或亲属代表投案,叫‘抱告’。”
"抱告"是明清时期司法制度中的特殊诉讼代理形式,指当事人因身份限制无法亲自呈递诉状时,委托亲属或家仆代为提起诉讼的行为。该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类人群:一是官员、士绅等有社会地位者,二是妇女、老幼等特殊群体,体现了古代礼法制度对特定社会阶层的诉讼限制。
从法律依据来看,《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明确规定"生员、官吏词讼,家人代告",《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卷》记载该制度旨在"维护官箴,保全体面"。实际操作中,抱告人需持有委托人的"抱状"(授权文书),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若所告不实则与委托人同罪。
《中国法制史》指出,这项制度既包含对特权阶层的司法保护,也折射出封建等级制度下诉讼权利的不平等性。其消亡始于清末司法改革,随着《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颁布,现代诉讼代理制度逐渐取代了传统抱告模式。
“抱告”是明清时期司法制度中的特定术语,指特定群体在诉讼中由他人代理出庭的制度。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抱告是明清时期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允许原告委托亲属或家人代替自己出庭参与诉讼。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官员、生员(科举考生)、妇女、老幼及残疾人等群体,这些人因身份或身体原因不能亲自诉讼,需通过代理人进行。
历史背景与文献依据
适用范围与意义
抱告制度体现了古代社会对特定群体的特殊保护与限制:
与现代制度的区别
抱告虽类似现代诉讼代理,但本质不同:现代代理制度以平等为基础,而抱告强调身份差异,属于封建等级制度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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