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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銅的意思、罰銅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罰銅的解釋

納銅贖罪。 宋 司馬光 《留韓呂劄子》:“其人身為臺官,坐言事罰銅。”《續資治通鑒·宋神宗熙甯九年》:“帝以詳定官 陳繹 等取第一甲不精,并罰銅。”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罰銅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一種特殊的財産刑形式,指犯罪者通過繳納一定數額的銅(或折合為銅價值的財物)來替代或減輕其他刑罰的制度。其核心内涵可概括為以下四點:

一、定義與性質

罰銅是以金屬銅作為标的物的經濟懲罰手段,屬于“贖刑”範疇。其并非獨立刑種,而是作為“笞、杖、徒、流、死”五刑的替代或補充措施。犯罪者通過繳納銅斤,可抵免全部或部分主刑,體現了古代法律“以財代刑”的司法靈活性。

來源:《漢語大詞典》“罰”字條釋例引《宋史·刑法志》;沈家本《曆代刑法考·贖刑考》

二、曆史沿革與實施

  1. 唐宋時期

    唐代《唐律疏議》确立“贖銅入官”制度,明确不同刑罰對應的銅斤數額。如笞十贖銅一斤,至死刑贖銅一百二十斤,并區分官吏“官當”與平民贖罪标準。

    來源:《唐律疏議·名例律》“贖章”;戴建國《宋代刑法史研究》

  2. 明清演變

    明代《大明律》将罰銅納入“納贖”體系,清代進一步細化為“收贖”“贖罪”等類别。罰銅對象擴展至公務過失(如官員文書失誤),且可折銀繳納。

    來源:《大明律·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條;《清史稿·刑法志》

三、功能與社會意義

四、文獻例證

《金史·刑志》載:“誤犯宮闱者,罰銅百斤”;《續資治通鑒長編》記宋神宗時“失入死罪,罰銅三十斤”,佐證其適用于職務犯罪與司法糾錯。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金史》卷四十五;李焘《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百四

罰銅制度貫穿唐宋至明清,是古代刑罰輕緩化與階級性并存的典型體現。其本質為法律體系内的經濟制裁手段,兼具司法救濟功能與國家資源汲取目的,反映了傳統法律“禮法合一”的特質。

網絡擴展解釋

“罰銅”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語,其含義在不同文獻中略有差異,主要可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一、基本含義

  1. 古代體罰方式
    指用銅制刑具對罪犯施加懲罰,例如烙銅、銅籠等,通過銅器的高溫或物理傷害使罪犯痛苦。這種刑罰方式多見于早期曆史,後逐漸演變為“嚴厲懲罰”的象征性表達。

  2. 經濟贖罪形式
    在宋代文獻中,“罰銅”更多指“納銅贖罪”,即通過繳納銅或銅錢來抵免刑罰。例如:

    • 宋代司馬光《留韓呂劄子》提到官員因言事被“罰銅”;
    • 《續資治通鑒》記載宋神宗因科舉選人不當,對官員處以罰銅。

二、詞義演變

三、文獻例證

宋代以降,“罰銅”作為經濟懲罰的記錄更為常見,可能與社會貨币化發展相關。例如官員失職、科舉舞弊等行為,均可能被處以罰銅抵罪。

如需進一步考證具體曆史時期的用法,可參考《宋史·刑法志》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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