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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铜的意思、罚铜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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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铜的解释

纳铜赎罪。 宋 司马光 《留韩吕札子》:“其人身为臺官,坐言事罚铜。”《续资治通鉴·宋神宗熙宁九年》:“帝以详定官 陈绎 等取第一甲不精,并罚铜。”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罚铜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一种特殊的财产刑形式,指犯罪者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铜(或折合为铜价值的财物)来替代或减轻其他刑罚的制度。其核心内涵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一、定义与性质

罚铜是以金属铜作为标的物的经济惩罚手段,属于“赎刑”范畴。其并非独立刑种,而是作为“笞、杖、徒、流、死”五刑的替代或补充措施。犯罪者通过缴纳铜斤,可抵免全部或部分主刑,体现了古代法律“以财代刑”的司法灵活性。

来源:《汉语大词典》“罚”字条释例引《宋史·刑法志》;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赎刑考》

二、历史沿革与实施

  1. 唐宋时期

    唐代《唐律疏议》确立“赎铜入官”制度,明确不同刑罚对应的铜斤数额。如笞十赎铜一斤,至死刑赎铜一百二十斤,并区分官吏“官当”与平民赎罪标准。

    来源:《唐律疏议·名例律》“赎章”;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

  2. 明清演变

    明代《大明律》将罚铜纳入“纳赎”体系,清代进一步细化为“收赎”“赎罪”等类别。罚铜对象扩展至公务过失(如官员文书失误),且可折银缴纳。

    来源:《大明律·名例律》“文武官犯公罪”条;《清史稿·刑法志》

三、功能与社会意义

四、文献例证

《金史·刑志》载:“误犯宫闱者,罚铜百斤”;《续资治通鉴长编》记宋神宗时“失入死罪,罚铜三十斤”,佐证其适用于职务犯罪与司法纠错。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金史》卷四十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四

罚铜制度贯穿唐宋至明清,是古代刑罚轻缓化与阶级性并存的典型体现。其本质为法律体系内的经济制裁手段,兼具司法救济功能与国家资源汲取目的,反映了传统法律“礼法合一”的特质。

网络扩展解释

“罚铜”是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词语,其含义在不同文献中略有差异,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解释:

一、基本含义

  1. 古代体罚方式
    指用铜制刑具对罪犯施加惩罚,例如烙铜、铜笼等,通过铜器的高温或物理伤害使罪犯痛苦。这种刑罚方式多见于早期历史,后逐渐演变为“严厉惩罚”的象征性表达。

  2. 经济赎罪形式
    在宋代文献中,“罚铜”更多指“纳铜赎罪”,即通过缴纳铜或铜钱来抵免刑罚。例如:

    • 宋代司马光《留韩吕札子》提到官员因言事被“罚铜”;
    • 《续资治通鉴》记载宋神宗因科举选人不当,对官员处以罚铜。

二、词义演变

三、文献例证

宋代以降,“罚铜”作为经济惩罚的记录更为常见,可能与社会货币化发展相关。例如官员失职、科举舞弊等行为,均可能被处以罚铜抵罪。

如需进一步考证具体历史时期的用法,可参考《宋史·刑法志》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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