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wn;mortgage] 以財産作抵押借錢
舊指一方把土地或房屋等押給另一方使用,換取一筆錢,不付利息,議定年限,到期還款,收回原物。 毛 * 《論政策》:“不要因減息而使農民借不到債,不要因清算老賬而無償收回典借的土地。”
典借是中國傳統民事法律中的特殊契約形式,指債務人将動産或不動産作為擔保物交付債權人占有,以此獲得借款的行為。其核心特征是以物為質,兼具擔保與融資雙重功能。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行為包含三個要件:一是設立書面契約,需載明典價、期限等要素;二是典當物在約定期限内由債權人占有使用;三是債務人可于約定期滿後原價贖回,超期未贖則債權人取得所有權。這種制度在《唐律疏議》中已有記載,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更詳述了"典不破賣"原則,即典權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現代法律體系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1條沿襲了傳統典當規則,規定典當行須依法取得經營許可。中國人民銀行《典當管理辦法》第31條特别強調,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由兩名以上評估人員共同驗證。相較于普通質押,典借更注重物的用益功能,例如房屋典當後承典人可居住使用。
“典借”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以財産(土地、房屋等)作為抵押物換取資金,常見于傳統借貸形式。其特點包括:
指引用典故或典籍中的内容來佐證觀點,屬于比喻性表達。例如在文章中借用曆史典故增強說服力。
場景類型 | 核心特征 | 示例 |
---|---|---|
經濟活動 | 抵押借貸 | “農民典借土地換取資金” |
文學創作 | 引用典籍 | “文章典借《史記》典故” |
現代漢語中,經濟層面的“典借”已逐漸被抵押貸款等金融術語取代,但在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中仍可能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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