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禮》所載違犯市場禁令的最輕處罰。即将其犯禁罪狀懸于市門公布之。《周禮·地官·司市》:“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 鄭玄 注:“憲罰,播其肆也。” 賈公彥 疏:“憲,是以文書表示於肆,若布憲之類也。” 林尹 注:“憲,表懸也。謂書其犯禁之罪狀,懸於肆門公布之以為罰也。”
“憲罰”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源自《周禮》,具體含義如下:
憲罰是《周禮》中針對違反市場禁令行為的最輕處罰方式,即通過懸挂或公示罪狀于市門,以達到警示和懲戒作用。其核心在于“公開性”,通過文書形式将犯禁行為公之于衆。
憲罰體現了古代法律中“以儆效尤”的思想,通過公開羞辱和輿論壓力約束市場行為,兼具懲戒與預防功能。這種制度也反映了周代對市場秩序管理的重視。
憲罰是中國早期法律體系中一種獨特的非暴力處罰形式,其曆史價值在于将道德約束與法律懲戒結合,為研究古代社會治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憲罰》是一個漢字詞語,由兩個字組成。在現代漢語中,憲指的是憲法,罰指的是處罰。因此,憲罰可以理解為依照憲法進行的處罰。
《憲罰》的部首是宀(寶蓋頭)和罒(網罟),其中宀是寶蓋頭的意思,罒是網罟的意思。
根據筆畫的計算,憲的筆畫數為8,罰的筆畫數為9。
《憲罰》這個詞起源于古代漢字演變而來。在繁體字中,憲的寫法為憲,罰的寫法為罰。
在古代漢字中,憲的古體為厈,由“⿱宀⿱廠⿱幺糸”組成;罰的古體為罒,由“⿳網⿱工帆”組成。
1. 按照憲罰的規定,他将被處以罰款。
2. 那個公司因為違反了環保法規,受到了憲罰。
憲法、憲章、憲政
法罰、法律懲罰
寬大、寬容、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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