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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罰的意思、憲罰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憲罰的解釋

《周禮》所載違犯市場禁令的最輕處罰。即将其犯禁罪狀懸于市門公布之。《周禮·地官·司市》:“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撲罰。” 鄭玄 注:“憲罰,播其肆也。” 賈公彥 疏:“憲,是以文書表示於肆,若布憲之類也。” 林尹 注:“憲,表懸也。謂書其犯禁之罪狀,懸於肆門公布之以為罰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憲罰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法律色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依據法令條文施行的刑罰,常見于古代文獻。以下從字源、曆史背景及文獻用例展開分析:

  1. 字義解析

    “憲”本義為法令、法度,《說文解字》釋為“敏也,從心從目,害省聲”,引申為典範性規則;“罰”即處罰、懲戒。二者結合,“憲罰”強調以法律條文為依據的懲戒行為,區别于私刑或道德譴責。

  2. 曆史語境

    該詞多見于先秦典籍,如《周禮·秋官·司圜》載“凡圜土之刑人也不虧體,其罰人也不虧財”,鄭玄注“罰謂憲罰、徇罰、撲罰”,指周代刑罰體系中的法定類别,體現早期成文法特征。

  3. 文獻用例

    《管子·立政》中“憲罰籍于司徒”表明憲罰的實施需通過官方機構登記,反映其程式規範性。後世如清代考據學家孫诒讓在《周禮正義》中亦詳考其制,佐證其法律效力。

  4. 現代關聯

    當代研究中,“憲罰”被視為中國古代法治雛形的重要例證,尤其在法史學領域常被引述,用以探讨早期法律與倫理的關系。

網絡擴展解釋

“憲罰”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源自《周禮》,具體含義如下:

1.基本定義

憲罰是《周禮》中針對違反市場禁令行為的最輕處罰方式,即通過懸挂或公示罪狀于市門,以達到警示和懲戒作用。其核心在于“公開性”,通過文書形式将犯禁行為公之于衆。

2.出處與措施

3.處罰等級

4.作用與意義

憲罰體現了古代法律中“以儆效尤”的思想,通過公開羞辱和輿論壓力約束市場行為,兼具懲戒與預防功能。這種制度也反映了周代對市場秩序管理的重視。

憲罰是中國早期法律體系中一種獨特的非暴力處罰形式,其曆史價值在于将道德約束與法律懲戒結合,為研究古代社會治理提供了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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